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二是商业实质的判断。
在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商业实质的判断方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交换双方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且交换的标的为非货币性资产;2、交换双方都存在利用交换进行财务盈利的意图,且交换的标的为非货币性资产。此外,还需要考虑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缺陷,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涉及补价和非涉及补价两种情况。
1. 涉及补价的情况:支付补价方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方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差额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补价方:
借:换取资产账户,
贷:换取负债账户;
收到补价方:
借:换出资产账户,
贷:换取资产账户。
2. 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换取资产账户,
贷:换取负债账户;
借:换入资产账户,
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情况下,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方面。
1. 会计处理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交换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公允价值应当采用关联双方在交换日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基准确定。
2. 纳税调整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纳税调整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1)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以货物、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换取其他货物、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换入货物、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若交换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公允价值应当采用关联双方在交换日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基准确定。
(2)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转让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应当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纳税不确定性风险,纳税人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纳税合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