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与其他资产一样应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权利。技术 投资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投资,技术股份的股权和其 他资产股份的股权一样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决定,技 术股份占股权比例不应有限定。技术投资和资金投 资合作开发新产品,两者的风险不同,资金投资的 风险较技术投资风险更大。技术股和资金股股权不 管各占多少比例,不应完全套用股份制的管理规定 ,控股权应由风险相对较大、以资金投入为主的投 资者掌握。
国家 科技部等七部(局)1999年3月推出了《关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 》指出:“以高新技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 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 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 注册资本的3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郭励弘认为 ,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限定其在公司或企业所 占资本金的比例,对保证国家税收、保证金融部门 减少坏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指出,把 “无形资产所占资本金的比例”与“知识资本所占 股权的比例”不能混为一谈。技术既然是一种无形 资产,就应和其他形式的资产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权 利,技术股权的比例是依据技术股份的比例决定的 ,股权是利益分配的依据,限制股权也就等于限制 了技术的价值,限制了技术股权的分配比例,这对 技术这一无形资产来说是不公平的。问题已经很清楚,技术以投资形式入投占股比 例是不应有上限和下限的,它只能根据技术的价值 和公司或企业开发生产这一技术的投资以及将产生 的效益来分析和协商各自所占比例。
按照股份制的办法,利润分配的原则一般是根 据入股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权人的 最终目的。利益分配不仅是各投资人的回报,也是 股东贡献的体现。按股权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对相同 投资的投资人来说是公平合理的。但对技术投资和 资金投资这两个不同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 平,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把技术投资和资金投资两 个不同投资的利益分配完全按照相同投资的利益分 配办法实施,没有考虑资金固有增长率、资金投入 的一般回报率和投资的多向性,也没有考虑技术固 有价值下降率和技术投资的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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