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新三板公司巨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吴江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3月2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吴江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批先建,新增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VOC。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吴江分公司合计处以人民币26.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江分公司负责人陆春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巨峰股份表示,公司已按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此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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