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河南证券第一案”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风神股份)起诉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案,引起网友关注。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监管部门对风神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河南证监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河南证监局已提出上诉。而这起耗时近3年的马拉松式案件,暴露出证券业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小标题)一场历时3年的案件
2013年10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放行政处罚权。同年12月,河南证监局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由,向风神股份下发《调查通知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派出调查组进驻调查。
据记者了解,这是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放行政处罚权以来,河南证券业的“第一案”。
2015年1月5日,河南证监局向风神股份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3月6日,河南证监局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为,风神股份在2011年、2012年披露的年报会计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近三年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河南证监局此前对风神股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证监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小标题)执法标准成争议焦点
据记者了解,在近3年的处罚争议中,执法标准一直成为各方焦点。
据河南证监局调查认定,2011年和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调查还认定,风神股份2012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从而虚增利润2002.32万元。
河南证监局认为,作为上市公司,风神股份不仅同时存在三包费用的虚假记载和虚增、虚减业务成本与收入两项违法行为,且两年内三包费用的虚假记载为持续的单位行为,已对投资者判断产生实质影响,应从严处罚。
针对河南证监局的调查结果,风神股份认为,该公司2011年、2012年年报涉及的所有业务交易均客观真实存在,没有粉饰业绩的主观故意,与财务造假有本质区别,是一种会计核算差错。该差错的形成,主要在于三包费用的跨期分摊所致。不仅有行业特性的客观因素,而且也够不上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是三包费用的会计跨期分摊是行业特性造成的会计处理惯例,并且税务部门和证监部门对轮胎行业三包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互相打架,让企业左右为难。
二是风神股份被查出的会计差错金额仅占2011年企业利润的2.78%和2012年企业利润的0.65%,占比既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0%的重大会计差错,也不符合证监部门内部掌握的5%的立案标准。与会计信息相对的业务往来真实发生,不属于财务造假,以法定最高限对企业进行处罚有失公允。
郑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风神股份的诉求。
(小标题)行政处罚权下放后的证券业执法标准之争
“在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地方证监局在相同情节下作出公平的处罚决议,这是证监会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位叫许峰的网友提出。
还有网友反映,以会计信息披露为例,一些地方证券行政执法中,会计差错金额占比超过5%,监管部门才对行政相对人立案调查,超过10%的行政相对人还要接受行政处罚,而这一内部标准从未写入监管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处罚的裁量尺度不一,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平公正。
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业内人士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尽快完善证券监管立法体系。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将成熟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努力改变证券业立法权与执法权重叠的问题。
二是对行政执法的期限要作出明确规定。当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极易造成跨年调查、超长调查,这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是完善证券业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制度。据了解,当前证监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前需举行听证会,而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和调查部门属于同一机构,只有形式上的“独立”,很难做到实质性的独立,而邀请专家、媒体等参加听证,有助于发挥听证制度的纠偏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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