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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回购怎么做(股权投资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投资期限未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回购股权吗?

接下来王黎君律师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股权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回购股权吗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于投资期限界满前回购股权,但限定以下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方式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司回购股权后,需要做相应的减资处理。

  2、诉讼回购

达不成回购协议或对股权回购没有约定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公司法》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因此股权投资若要提前要求回购,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需满足回购的条件,否则,股权投资不能提前回购。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权投资要求股东回购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比如,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约定,一定条件或期限是由目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投资基金在目标公司中股权的条款,其性质即为股权转让。

  那么股权回购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吗?

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资本充足的立法目的,应认定为效力强制性规范。股权投资协议中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购条件的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目标公司股东回购条款,一般约定行使时会附一定条件或期限,因其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又符合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因而有效;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条款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因为违反《公司法》效力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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