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强大的流动性和易于变现的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我国股票质押规模达到1123.8亿元。为了防范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并保障市场稳定运行,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业务规范。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相关知识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也称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要成为质押标的物,权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出质人有权处分;二是具有财产性;三是具有可转让性。虽然我国学界对股权的性质和概念界定存在争议,但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属性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两种类型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根据质押方式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模式。场外模式主要通过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自2013年起,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主要操作主体逐渐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转为券商。
场内质押:
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通过交易所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之后归还资金并解除质押。场内质押业务由券商及其资管计划操作,并在交易所内完成股票交收和处置。由于场内质押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被称为标准业务。然而,根据2017年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被视为非标业务。
场外质押: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通过银行、信托等机构融入资金,之后归还资金并解除质押。场外质押不通过交易所系统办理,而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证登”)登记,质权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由于场外质押不需遵循标准流程,被称为非标业务。
三、资金融入方应满足哪些要求?
融入方负面清单
融资主体需设定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为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融入方审查内容
交易所和中证协要求加强对融入方的审查,具体包括:建立完善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审查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规则,揭示潜在风险,并要求签署《风险揭示书》。
黑名单制度
将违规融入方纳入黑名单,自披露之日起3年内,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融资。
四、资金融出方的要求
1、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
当资管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质押回购;
证券公司应加强管理人职责,严格把关融入方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2、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
作为融出方的证券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定:
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应防范融入方履行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前端审查每笔交易,防范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五、质押标的要求
初始交易的标的为A股股票或其他认可的证券。债券、基金不再认可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六、质押比例限制
质押率是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例。根据标的股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七、融资规模及用途
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公司,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之后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融资资金需存入专户,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投资违规项目或买入上市股票。根据规定,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段。
八、信息披露要求
大股东股权被质押时,应在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股份受限,上市公司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披露。出现此类情形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通知公司并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股票质押特殊情况
国有股质押需依法办理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质押。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且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外资股东质押无需审批或备案。
十、股权质押违约处置
质押权人启动处置需满足质押协议中约定的违约处置条件,包括债务人逾期、股价低于预警或平仓股价、质押人出现损害抵押人利益的事件等。
1. 协商处置方法
根据中证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修订)》,在质押人同意并在质押登记时记录了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情况下,质权人可申请中证登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质押当事人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优先用质押证券卖出所得偿还质权人;
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业务仅适用于无限售流通股。今年4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业务规定。
2. 司法处置方法
如果双方在执行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股票质押违约纠纷中,实现债权的司法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诉讼或仲裁程序。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有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文件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二级市场处置或非抵债过户(适用于限售流通股);以股抵债。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各地法院在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方面的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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