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快讯

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僵尸企业股东未进行清算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超出了股东出资额的有限责任,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以下案例改编自最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9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贸易公司拖欠钢材公司货款200万元,钢材公司起诉贸易公司以及大股东A、小股东B和C, 要求贸易公司向钢材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及违约金,大股东A、小股东B、C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起诉理由:

贸易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钢材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被告小股东B、C辩称:

1.两人从未参与过贸易公司的经营管理;

2.贸易公司实际由大股东A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3.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B、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贸易公司财产灭失;

4.B、C也曾委托律师对贸易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贸易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

 

法院最终判决:

一、贸易公司偿付钢材公司货款2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大股东A、小股东B、C对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钢材公司按约供货后,贸易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作为贸易公司的股东,应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AB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贸易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AB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贸易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小股东B、C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B、C在贸易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贸易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小股东B、C辩称贸易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贸易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贸易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贸易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贸易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贸易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贸易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B、C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姜同良律师对整个案件分析如下:

一、股东无论大小,都具有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后,股东依法具有清算义务,违反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清算。H..《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予以了明确。

二、违反清算义务后,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了股东、董事承担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小股东什么时候可以不承担责任?

对此,九民纪要对小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提出3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必要条件一:小股东“怠于履行义务”

必要条件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必要条件三:条件一和条件二具有因果关系。

 

四、小股东如果承担责任,此时还是有限责任吗?就是说,还是以出资额为限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小股东应当在其造成的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受出资额限制。

五、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僵局成为僵尸企业后,小股东如何避免损失扩大?

姜同良律师告诫中小投资者、小股东,公司经营不善成为僵尸企业后,一定要及时成立清算组,控股股东不同意的,可以及时发函要求成立清算组,清算后去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登记。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保护好公司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如发现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毁坏财物账簿的,应当及时取证,以免将来承担超出自己出资额的、不可预见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