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公司作为商业实体,自然有生命周期。从公司注册到运营和维护,再到完成商业使命后的注销,都必须在香港公司管理法规框架下进行。香港公司在完成商业使命后,撤销公司注册前,需要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清算赔偿、对拥有的资产进行分配,以便结束公司的债权债务责任,因此就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盘。清盘就是要将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会完全停止营业,主要目的是要变卖公司资产套现,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余下的资产再分发予合作伙伴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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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盘常见方式
香港公司清盘也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清盘和法院命令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
若香港公司有多名股东,且该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在结束经营前仍有未尽的债务责任时,可根据多数股东的决议,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用这些资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进行清偿。
注意:香港公司股东自愿清盘,必须在公司资产足够偿还债务,且公司建立有完整真实的账目情况下,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指派一名清算人,对公司资产进行计算,用以偿还公司债务。
债权人自愿清盘
与香港公司股东自愿清盘类似,香港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盘是在公司债权人资源基础上,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该公司的对外债务。
注意:这种方式带有一定强制性,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冲突。想要实行债权人自愿清盘,香港公司同样需要建立有完整真实的账目,以便债权人指定的清算人进行资产清算,并公平公正的分配偿款。
法院命令清盘
香港法院命令清盘可看作是债权债务人之间冲突的集中爆发,导致这情况的原因,通常是香港公司资产已经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或公司清盘时资金分配不均。因此,才会向法律部门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盘。
注意:这种清盘方式的清盘人,不再由债权债务人指定,而是由香港公司破产署署长担任,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自动清盘与强制清盘区别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清盘大致上可分为“强制清盘”及“自愿清盘”两大类型:
一、自动清盘
在香港,债权人有权提出将公司自动清盘。
此类清盘可以是公司本身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结业。做出决议当日,清盘程序便正式开始,有关决议通告需要在14天内刊登于政府宪报中。
自愿清算的影响
1、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经营业务,利于清算所需的除外;
2、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清算人已决议董事应继续行使该等权力的情况除外;
3、非经清算人同意或清算人批准,任何股份的转让无效,并不得改变任何股东的身份。
二、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是由法院颁布清盘命令下强制执行。香港高等法院通常基于下列情况,决定颁令将一间公司清盘:
1、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
2、法庭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
3、公司已藉特别决议案,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债权人清盘呈请须按照《公司(清盘)规则》作出准备,呈请公告须在呈请聆讯前最少7整天刊登于政府宪报,并在两份香港的日报(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一次。
之后,清盘呈请的密封副本必须送交至相关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主要的营业地点。此外,呈请人在提交清盘呈请书后,还必须另外提交一份誓章,以核实该份呈请书。
清盘呈请一经存盘,程序即告开展,若无法院命令,公司财产的任何产权处置,包括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均告无效;而公司、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搁置或禁制进行针对公司的待决诉讼或法律程序。
在香港,临时清盘人有三种类型:
1、根据法例委任的临时清盘人;
2、根据公司成员自动清盘委任的临时清盘人;
3、破产管理署署长被委任为临时清盘人。
强制停业的影响
1、一经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公司应被视为开始清算;
2、一旦开始清算,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股份的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改变,均属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3、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或限制针对公司的任何未决诉讼或程序;
4、申请人认为公司财产面临危机的,可以在解散申请受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临时清算组,对申请受理前的公司财产进行保管。
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公司实施强制清盘?
根据《清盘条例》规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可向公司发出清盘令:
1、经公司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决定由法庭颁令将公司清盘;
2、公司成立为法团时起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停业一整年;
3、公司没有股份认购人或股东;
4、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5、公司的章程细则订定某事件(如有的话)一旦发生则公司须予解散,而该事件经已发生;
6、法院认为清盘乃属公正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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