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快讯

信用险介绍(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释义】

按照《保险法》第10条第1款、第12条第5款的规定,财产保 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下列特征:(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 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2)保险人和 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 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 有保险代位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项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按照《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按照这一业务类型将相应的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分为四个第四级案由,艮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同时还有一 个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类型的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进行商事交易的往往都是陌生人,因此,商事交易会存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了减少这一风险给债权人的商 事交易带来的不稳定性,当事人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信用保险合同,分担相应的风险,减少信用风险给商事交易带来的不稳定性,避免相应的损失。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人承保的信用风险的内容,分为进岀口信用保险合同、投资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2章第1 节、第3节等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应纠纷;同时应该注意《民法典》的 相关规定,特别是《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 定。还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同时还 请注意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如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纠纷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