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属于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实务中存在争议。分析其法律关系属性,对于划分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边界,确定管理人履职范围,具有现实意义。笔者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第3号文银监会令)、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762号国务院令)等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究竟属于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尝试做如下分析论证:
一、何为信托关系?何为委托关系?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获得与其委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即委托人因参与信托计划,将资金转换为信托受益权份额。
信托关系有两个明显特征:
1、信托财产独立。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完整转让给受托人,成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运用的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5、16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及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2、设置受益人。信托法第43、44、46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由委托人自己或指定他人担任,受益人可以处置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63、165条规定,委托属于代理的一种,委托人为延伸自身能力,委托代理人办理某项事务,并确定代理权限及期限。委托关系中,因办理某项事务需要,委托人交给代理人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仍属于委托人所有。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间的法律关系
基金法第2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基金法,基金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法第5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
不同于信托法,基金法并未明确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投资人财产,投资人是否因认购/申购基金份额而向管理人转移其财产所有权?由此引发了实务中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间建立的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的争论。
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投资人未纳入基金的财产呢?
基金法第5、7、60、66条规定,投资人因缴纳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款项,取得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款项转化为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缴纳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同时结合基金法第2条可适用信托法规范基金管理等规定,基金财产应属于管理人名义所有的独立财产,不仅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而且也应独立于投资人未纳入基金的其他财产。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将出资财产转化为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并不是基金财产。如同投资人出资设立公司,将出资财产转化为股权,但股权并不是公司财产,两者原理相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同于信托,基金中并无受益人及受益权的设置,投资人因投资基金获得了对应的基金份额,其财产形态由现金转化为基金份额,投资人变成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非受益人。
根据基金法第19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11、27条规定,基金财产由管理人分别建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直接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第46、49、102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享受基金投资收益外,还可依法转让、出质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综上,基金财产独立于投资人未纳入基金的其他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建立的应是信托关系而非委托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基金和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比较
根据委托人是否同时为信托受益人,可将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信托受益人非委托人本人的他益信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债务清偿、婚变分割等风险隔离效果(详见笔者《再论家族信托债务风险隔离功能,这个“保险箱”到底保不保险?》《信托百老汇》公号发表),因为委托人已将财产所有权完整转让给受托人,该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自然不属于委托人偿债资产及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信托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本人,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实现了财产的无偿转让。
而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人的自益信托,则不具有债务清偿、婚变分割等风险隔离效果,因为虽然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以受益人名义取得了信托受益权,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其资金转变为信托受益权,仅是财产持有形态发生了变更,信托受益权作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仍属于其偿债资产及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风险隔离方面,基金与自益信托相似,应不具有债务清偿、婚变分割等风险隔离效果,因为虽然基金财产不属于投资人所有,但投资人通过认购/申购基金,将其所有的资金变成了基金份额,仅是财产持有形态发生了变化,基金份额作为投资人所有的财产,仍属于其偿债资产及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