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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中国 股票 盈利 税收(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是否纳税)

非居民企业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份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很明显,上市公司股票显然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除个人免税情形外,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境外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其股权转让收益应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境内股权收益应判定为属于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应就其所得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依据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仅限于扣除财产净值,而对于转让收入中实际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或者留存收益部分应不再允许扣除。在适用税率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一般应就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当然,有税收协定优惠且满足条件的,可按要求向主管税局备案后享受相关优惠。

三、印花税。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对买卖A股、B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北京、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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