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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浅析新三板挂牌中公司与关联方合署办公问题)

一、基本情况

合署办公,原义指为了协调和节约资源,两个具有不同编制、职责的党政机构由于工作对象、工作性质相近或其它原因而在同一地点办公。在挂牌及上市审核中,合署办公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等在同一地点办公,审核关注的重点往往在于公司是否与其关联方能做到独立运营,公司的资产和机构是否独立于关联方。部分案例中办公地点并非关联方或公司所有的房产,而是关联方承租,再转租给公司。从挂牌及上市角度,前述情况涉及公司独立性、公司经营稳定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租赁房产的合规性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二、相关规定

(一)新三板关于公司独立性的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转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新三板关于持续经营的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新三板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5.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挂牌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三、审核案例及法律分析

(一)审核案例

 


 

(二)法律分析

公司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上市审核的红线问题,若被认定公司不能独立于关联方、对其关联方存在严重依赖,一旦关联方不再提供场地等给公司办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会受到影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六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与关联方合署办公问题关系到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检索相关审核案例,如科志股份(870804)、明佳环保(874040)、金牌股份(873849),一般被问询是否与关联方存在合署办公、机构混同情形,回复均为不存在该等情形;即使曾经存在合署办公,申报公司一般都尽量在报告期外完成整改。

结合既往审核案例,解决与关联方合署办公问题不仅仅是解决租赁房产的问题,应当是调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不对其产生依赖独立经营。对于与关联方“独立办公”的概念,理解至少应当做到在不同的空间办公,双方有明显的距离和区隔,并且在注册地址上可以看出是不同的地点。案例时代银通(872516)中,申报公司与关联方在同一栋办公楼的同一层办公,存在一处合署办公情形,双方办公空间仅通过间隔进行区分且在各自的办公区域中悬挂各自公司牌匾,该申报公司后被北交所终止审核,其独立性问题或为终止原因之一。

本文作者:

 

何新宇,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常年法律顾问等。

 

杨卓雅,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法务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指导合伙人:

 

董宸,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及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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