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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竞价交易印花税交多少(减半征收!即日起执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

印花税

减税让利政策惠及广大小微投资者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A股投资者交易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从市场影响来看,历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都对资本市场形成了很好的提振效果。

◆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从从3‰调整为1‰,上证综指大涨9.29%。◆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调整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上证综指出现9.45%的大涨。
这次调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活跃资本市场的坚定态度和呵护股市的信心与决心,释放了一个重大积极的政策信号。

据统计,目前我国股市个人投资者已经超过2.2亿人,在全市场投资者中的占比达到99.76%,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利于使减税让利政策惠及到广大小微投资者。

印花税最全税政策

印花税法中的基本免税规定

相关说明

——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1)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

法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六税两费”;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威科提示:全国有31个省区市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教育行业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电力行业

法规依据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交通运输业

法规依据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25号)

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

金融业(资本市场)

法规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有关国有股东按照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保险保障基金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金融机构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融资租赁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资本市场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上述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自2016年12月5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房地产行业

法规依据

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自2013年7月4日起,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对出租公租房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租赁公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出版发行业

法规依据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其他事项

企业改制重组

法规依据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法规依据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易地扶贫搬迁

法规依据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企业集团内部

法规依据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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