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股份流动性,更有助于增加企业市场价值,加之新三板企业大都具有较好的业务能力、成长空间或者较高的从业门槛,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在日益活跃的新三板市场,频频出现的“一分钱交易”现象却令人十分费解,这些交易背后的动因是什么,可能引起哪些税务风险,本期华税律师将结合相关研究和自身经验就其中的涉税问题逐一剖析。
一、“1分钱交易”背后的多重动因
近期1分钱交易典型案例 | |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 交易内容 |
联讯证券(830899) | 2015年1月8日,以0.01元/股的价格成交949.9万股,总交易金额为9.5万元,而前一交易日的价格为2.71元/股 |
壹 加 壹(831609) | 2015年1月13日至15日,壹加壹完成了三笔交易,交易价格分别为1元/股、0.1元/股、1元/股,交易数量分别为1000股、120万股、8.2万股,涨跌幅达到90% |
海 昌 华(832143) | 2015年7月31日,从0.01元/股增长到14.5元/股;8月5日,以0.01元/股的价格成交1万股,股价由14.5元暴跌99.94% |
齐鲁银行(832666) | 2015年8月19日,以0.01元/股成交1000股,成交金额10元 |
今年以来,“一分钱交易”对于新三板市场来说屡见不鲜,截至目前,新三板一分钱成交频率已经超过了200次,其中联讯证券1月份以1分钱价格“贱卖”950万,海昌华8月5日以0.01元/股的价格成交1万股,股价由14.5元暴跌99.94%。“1分钱”超低价转让,虽不违规,但显然并不正常,不仅折射出当下新三板协议转让制度的弊端,同时也意味着新三板市场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
与沪深市场“集合竞价、撮合成交”的方式不同,新三板市场采用“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交易方式,其中前者又占主要地位。协议转让分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种类型。在成交确认委托模式下,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定买卖股票的数量、价格信息,完成交易。这种“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决定权和协商权”的委托方式赋予了“一分钱交易”可行性:由于交易过程只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其他投资者无法参与,加之新三板没有涨跌幅的限制,买卖双方为了使交易成本最小化,自然是将股价定的越低越好(0.01元是股转系统规定的下限)。
除了交易方式的可操作性外,一分钱交易的深层动因是税费成本的大幅降低。其中,最为显性的影响是交易经手费、佣金及印花税。除此之外,规避个人所得税,是一分钱交易背后最大的避税诱因。由于新三板市场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不健全,关于新三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税率和适用人群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权力职能配比的失衡、税收监管的缺位都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和避税提供了可能。
二、“新三板”税收立法现状与不足
在新三板股份转让的涉税问题上,只有印花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有明文依据,而其他税种,只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新三板交易经手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佣金费率各个券商不等,最高不超过交易金额的3‰。这是目前为止新三板明确规定的税费项目。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从2010年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新三板交易比照这一税收政策处理,则对于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言,通常情况下,在二级市场转让限售股时,可能需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若通过超低价转让给关联账户,再利用关联账户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则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由于目前新三板交易的税收规定十分不明晰,对于是否完全与A股政策相同,各界人士观点不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对于新三板交易是否适用该办法,并没有明确地说明。若适用,则普通投资者转让股票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一分钱交易的大量存在也就不难理解了。
新三板股份转让涉税规定 | ||
税种 | 法律依据 | 内容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 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 |
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
上市公司投资者转让股票个税政策 | ||
转让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转让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
三、“一分钱交易”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新三板交易的税收政策不健全、不清晰,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也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风险。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为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以及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若新三板交易的税收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分钱交易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而且,一分钱交易行为具有避税之嫌,交易行为很有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2009年“陈发树减持避税事件”促使国家出台了财税〔2009〕167号文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167号文出台前,个人转让上市流通股权暂免征税的规定为企业将股权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可能。陈发树以0.1元的面值将3.5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超过32亿元,而成本仅仅是3500万元,利润高达31.67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接近8亿元。这种将法人股倒卖成自然人股的做法成为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逃税的通道,实践中自然人股东监管难的弊端也是这种做法得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然而,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各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强化,现行新三板股份转让过程中股转系统与税务机关之间沟通不畅、股转变更信息没有衔接的弊端将逐渐消除,一分钱交易将无法仅通过股转系统的信息变更实现,而税务机关及时的获取股权转让信息,使得挂牌公司通过超低价交易实现避税变得愈发困难,而且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
总结:新三板股份转让税收问题面临着制度建设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操作难以执行的困难,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范化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立法的大背景下,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修订通过,新三板股权转让税收监管体制将更加规范,“一分钱交易”将逐渐丧失其生存空间。因此,华税律师建议,在挂牌新三板前,充分考虑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对企业股权架构、投资运营、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筹划,对于投资者及经营者而言,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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