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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新三板股权有关增值税(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税收政策有什么区别)

目前A股市场有三个交易所:分别是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北京交易所。根据定位不同,分为主板(上海主板、深圳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四大板块。国内的新三板则是完全独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全国性企业股权交易场所,目前暂时只能成为挂牌企业,不能称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上是否有区别?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很明显,上市公司股票显然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5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税。其中“个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所以,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是免税的。

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是判断挂牌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有价证券,若属于有价证券就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就相当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就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此争议问题《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但是总局对此情况并无后续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税务局观点不一。

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均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与北交所和新三版的限售期间股息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所区别。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个人取得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第一次分红时间在解禁前,所以需要按实际税率10%缴纳个税。也就是说,对于沪深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在解禁之前取得的股利适用20%的税率减半征收,解禁之后才开始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对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在限售股(原始股)限售期间股利分配的税收处理上,对于沪深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北交所有所不同:沪深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在解禁之前取得的股利适用20%的税率减半征收,解禁之后才开始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自解禁之日计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北交所的限售股,不区分解禁前和解禁后,统一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从个人取得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限售股,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因此,个人转让挂牌公司、北交所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也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转让的原始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证券交易”属于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之一。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自2014 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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