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本律师搜集了相关的案例,可供各位参考借鉴。
一、受托人是否有过错?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关键法律依据。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下,受托人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就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另外,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受托人帮助委托人理财,要么可以获取委托人的佣金,要么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上家来获得入金报酬或者好处费。所以,对于大多数的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都是有偿的委托合同。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下,受托人应当对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受托人的过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改投资项目或者投资范围;
2、未尽到谨慎、注意、勤勉的义务,将投资款投资于非法项目或者已经公开报道的亏损项目;
3、因受托人的盲目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当委托人举证证明受托人有过错,且受托人无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赔偿委托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
二、委托事项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去的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领域,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被委托的事项达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是鉴于受托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这种委托合同即自始无效。
对于基于无效合同所收取的款项,理应进行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鉴于在众多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委托人都是被受托人介绍、引荐之后才投资购买的某一款理财产品,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受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被“蛊惑”而投资的,由此产生的损失至少大部分责任,本律师认为应当由受托人承担。
综上所属,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借条》、《欠条》,这些事后补充的文件一般不能更改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打官司的话,法院也会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回投资款,一定要通盘考虑之后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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