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定投

短线交易法律规定(注意!关于“短线交易”处罚)

关于短线交易处罚的法律依据:

2005《证券法》第195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对行为人进行短线交易违法处罚需具备两大构成要件:

1、首先应当用证据证明受处罚人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或者5%以上实名制在册股东这样特定身份的人;这是短线交易处罚的基础!

2、在证明受处罚人是上述身份的人之后需用证据证明受处罚人从短线交易中实际获利!

因此吉林证监局(2019)6号对朱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西证监局(2021)1号对朱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或者5%以上实名制在册股东这样特定身份的人且更没有证据证明朱某从中实际获利的情况下对朱某作出“短线交易”处罚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这一典型案例反映证监会或各大证监局要非常谨慎对超比例持股者适用短线交易处罚!特别是对那些二级市场投资者借用他人账户无意触发超比例持股者是不能适用《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处罚的法律条款的!为什么?因为此类超比例持股者并不符合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或者5%以上实名制在册股东特定身份的人这样短线交易处罚的基础!

2023年7月2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文和《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法律文件。

在这份重量级且最新的文件中证监会特别强调“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短线交易)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更是明确要求“不扩大短线交易规制对象”

显然类似朱某这样不是上市公司内部人这样特定身份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借用他人账户不小心或者无意超比例持股者并不是“短线交易处罚”对象!不应对其进行“短线交易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