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目前可以作为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股票的,包括沪深主板及创业板在实施注册制前首发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约定购回交易的业务模式
(一)基本概念
约定购回交易包括两次交易——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购回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
案例:约定购回的两次交易
(二)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股东使用股票进行约定购回交易,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同时由于名称接近,很多人往往将其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混淆。但从名称也可以看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与约定购回交易在股票处理上最大的区别为——尽管前者也有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但均不涉及股票的过户行为,对应的分别是股票的质押及解除质押。可以说,约定购回交易属于一种买断式的担保,通过将所持股票过户至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的方式为股东该次融资提供担保。
二、几个重要的观点
上交所早在2012年12月就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约定购回涉及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现上述要求悉数收录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十二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上交所指南》”)中,上述规定明确:
结合深交所往年关于股份买卖的培训资料、各板块《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证监会上市部2013年3月向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相关请示问题的复函》以及深交所规定,同样认为:约定购回交易属于以融资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参照适用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包含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其他方式导致的股份变动应当合并计算。
从以上信息中我们得出约定购回交易几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1. 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2. 股东的初始交易属于股份出售,购回交易属于股份买入;
3. 需遵守短线交易的规定;
4. 需遵守股份买卖窗口期以及董监高年度股份转让比例的限制;
5. 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要求及其他信息披露规则。
三、股份的出售及买入
前述观点中,观点1-4的实质在于,约定购回交易中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均会被认定为股票卖出和买入,由此产生了需遵守短线交易、窗口期以及董监高额度限制的要求,和在二级市场普通股票买卖行为是一样的。
(一)比照的交易方式
1. 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前面规则显示,上交所现有规定明确了股票约定购回交易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从监管案例看,深交所亦是如此口径。
2021年5月21日,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JAYL(002432)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18日,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28.43%降至22.88%,累计变动比例为5.55%,其中,最后一笔为2021年5月18日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减少1.98%。该企业在累计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股东持股比例累积变动超5%,其中导致违规的比例减少来自约定购回交易(初始交易),深交所认为该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及时停止交易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询规定可知,上述监管函提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是:
我们看到,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正是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减导致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2. 无需按照集中竞价交易预披露
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有两种,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从监管上看,其实约定购回交易形式上更类似于大宗交易——有明确的交易对手方及交易对价,并且目前约定购回的初始交易交易所亦未要求需比照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进行预披露处理,而如ETF换购这类创新业务则会被要求照集中竞价交易执行:
(上交所官网)
未预披露的案例:
比如,沪主板上市公司SHHG(603131)在相关公告中指出,大股东2022年7月已进行的约定购回交易(股份来源为2018年12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需披露减持计划:
3. 购回交易涉及的特殊情况
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不同,约定购回交易无法进行部分购回,也即股东在购回股票时,是无法按照一般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拆分的,那么,如果权益变动情况中,若最后一笔是股票购回交易,导致股东持股比例刻度超过5%,或者变化幅度超过5%的,依据前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该股东是否会有违规及被监管的风险呢?
购回后持股比例超过5%的案例:
案例A :2022年7月23日,JZWF(000612)发布公告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股东WFJT于近日已将前期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全部股份购回,本次交易前持股比例为4.44%,交易后持股比例增加至5.22%。
案例B :2020年10月16日,BWKJ(600883)发布公告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股东YCTZ于近日已将前期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全部股份购回,本次交易前持股比例为3.36%,交易后持股比例增加至6.58%。
经查询,上述案例均未被监管。
由于约定购回的特殊属性,股东在购回交易时全部购回导致持股比例超过5%(变动幅度大于5%以此类推),如按规定及时公告并停止买卖,不会构成超比例增持而违反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
(二)短线交易的问题
除前文规定外,沪深两所分别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附件中也就短线交易要求做出了明确:
实务中,若短线交易限制主体在前期约定的购回日期的前后6个月内已/拟实施股份减持行为的,可能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1. 延期购回
案例:DYRS(002713)前6个月内有减持
2022年7月23日,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DYTZ与山西证券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延期购回手续,将持有的839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延期购回,原购回交易日为2022年7月21日,延期后购回交易日为2022年12月5日。根据公司2022年5月12日发布的公告,DYTZ曾于2022年5月10日、5月11日对公司股票进行了减持。因此,该股东如于2022年7月21日购回将构成短线交易。本次延期后购回交易日距离前次减持日期已超过6个月,可以很好地规避上述问题。
2. 延期过户
案例:WXN(002387)前6个月内有减持
2021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XZZH拟对与银河证券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2,735万股公司股份进行延期过户,股东已按照约定归还银河证券本金及利息,为避免因购回而构成短线交易,购回日期由2021年12月16日延期至2022年6月24日。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公告,XZZH曾于2021年12月14日对公司股票进行了减持。因此,股东如于2021年12月16日购回将构成短线交易。本次延期后购回日距离前次减持日期已超过6个月,可以很好地规避上述问题。
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股东按照前次约定事先完成了本息支付,只是对股票过户日期进行了延迟,或是基于降低股东需支付的成本而进行的考量。
3. 终止购回(违约处置)
案例A:KSLY(000796)前6个月内有减持
2019年6月1日,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HHLY与东吴证券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根据原约定,本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购回日为2019年5月3日。由于控股股东曾于2019年4月18日协议转让公司股票,如按约定购回将构成短线交易。因此,海航旅游无法按时购回,东吴证券对涉及的304万股股票作违约处置于2022年5月3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案例B:ZDZY(300158)后6个月内计划减持
2020年11月3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ZDJT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其中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大宗交易为公告之日后6个月内进行。同日,公司公告ZDJT与证券公司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根据原约定,本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购回日为2020年11月3日。因此,股东如于2020年11月3日购回,将与拟实施的减持计划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后续发布的公告及2020年报,证券公司对涉及的2,060万股股票于2020年12月1日在二级市场处置完毕。
本案例中,股东在约定购回交易到期时提出了未来6个月的股份减持计划,即在未来6个月内可能会减持公司股票,这样一来,后续的减持和本次拟进行的购回将会构成短线交易,因此股东决定终止购回,保障后续减持顺利实施。
(三)窗口期及董监高年度转让额度的限制
除前文提到的规定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对董监高可转让额度限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从目前公告及监管案例看,暂未发现有涉及窗口期交易及突破高管转让额度限制的案例。目前披露约定购回交易的一般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且以机构居多,其中涉及董监高的较少,后续持续关注。
(四)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ZDZY的案例中,我们也注意到,股东报告期内进行过约定购回交易的,涉及在定期报告中的披露,以下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要求:
经查询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创业板要求与深主板一致。
《上交所指南》额外明确了董监高的披露要求:
四、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变动
(一)表决权的行使
相对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来说,约定购回交易在权益变动方面的理解更困难一些,主要在于其表决权并未发生转移。
根据沪深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交所指南》也规定:
证券公司持有的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属于集合类账户,类似于融资融券信用担保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均不能随意行使股东权利(需根据股东的意向)。但与融资融券不同的是,投资者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证券账户会与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股票予以合并,全部算做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而约定购回交易则没有类似安排。
(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我们认为,直接按照增减持予以处理,除因约定购回交易发生了股票过户的情况,可能也考虑了交易存在的较大风险,或利于减少股东通过约定购回交易实现变相减持——交易时实际也无法了解股东的真实动机。
前面已经提到,约定购回交易在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或者股东违约导致的股票被处置),涉及股份增减持,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发生变化(合并考虑约定购回交易及其他方式)。以下我们看几个案例:
1.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或者增加5%
案例见本文第三部分(一)之“3. 购回交易涉及的特殊情况”
2. 权益变动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内容见前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YDKJ(000409)初始交易一笔超过1%
2022年11月4日,YDKJ发布《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FYJT与华龙证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
3. 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5%
案例:JYGF(300117)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未及时停止买卖及披露
2021年3月30日,JYGF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股东雷某雪持有公司股票38,757,7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7%;2021年3月26日,该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交易股数1,4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持股比例降至3.407%;2021年3月29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公司股份5,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持股比例降至2.617%。雷某雪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直至2021年3月30日才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出具监管函以及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如前文所述,约定购回交易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如上述股东减持时,将持股比例降低至5%以下(建议低于5%的一手范围内),停止交易并按照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3个交易日后再继续减持(或进行约定购回交易),则可以避免上述违规及被监管了。
4. 权益变动减少5%
案例:XTXC(000511)持股比例合计减持超过5%未及时停止买卖及披露
2013年7月11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YJJT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共减持上市公司股份6,097万股,占XTXC总股本的5.28%。在减持达5%时,YJJT未停止卖出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部分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8%,YJJT总经理林某是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证监会对股东及该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警告及罚款),要求股东在3日内报告及公告、公开致歉。
(三)免于要约收购
由于购回交易涉及股票的买入,如果买入导致触发要约收购条款,该如何操作呢?规定早已明确。2014年修订版以及现行有效的2020年修订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关于股东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以下为现行版本:
案例:ASXX(300380)
2018年5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ASFZ于2018年5月16日对与山西证券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270万股公司股份予以提前购回。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由29.44%升为31.41%。
公司同日披露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导致安硕发展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公司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安硕发展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交易股份的申请的情形(划线处或是笔误,应改为“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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