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30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今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刘伟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刘伟文作为锦龙股份董事兼总经理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买入锦龙股份股票后不足六个月卖出,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又买入,采取出对其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已于 2017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个别高管因操作失误涉 及短线交易的公告》,并已收到刘伟文先生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150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