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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限售预扣预缴(不懂股权交易如何缴税)

引 言

当前,以股权交易、资产交易为核心的并购重组属于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和组织结构,然而,这些交易往往伴随着繁琐的税务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及天价罚单,历史上也不乏因为税务安排考虑欠缺而导致整个交易被迫暂停的案例。

2014年,北纬通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蔡红兵、冯利平等合计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82.97%股权,交易对价为3.62亿元。而按以上交易价格,蔡红兵等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超过7000万元。但是,在交易过层中,蔡红兵等人遇到2个拦路虎:1)一次性支付税款;2)税款金额远超出预期。最终,该交易因蔡红兵等人缴不起税,导致收购事宜最终搁浅。

无独有偶,同年,国投中鲁并购案最终因税也不得不暂停。

我们都知道,通常而言,上市公司大额并购都会引入内外部专家团队为整个交易保驾护航,但是,为什么仍然会有因为税而终止的案例,甚至有因为税收考虑不充分而一不小心损失一个小目标的案例?

究其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与税局沟通不充分所致。

那么,针对股权交易、资产交易、企业各种重组行为如何交税,有哪些坑,以及如何避坑?在新的一年,我们团队特开设并购重组税务避坑系列专栏,希望能帮助各位企业家少走一些弯路。

并购重组虽然高大上,其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但是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本篇先来打基础,针对“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与您共同探讨以下内容,希望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

1、股权转让包含哪些形式?

关于股权转让的形式,在财税2014年67号文中针对个人转股的行为进行罗列,主要包含以下7种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对公司及合伙企业而言,股权转让行为三类在各个税收文件中,我们在此不一一罗列,但股权转让行为的情形基本可参考以上形式。

2、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通常而言,股权(包含股票)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

3、个人转让股权税收处理

个人转让股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3)转让限售股。 该三种情形对应的纳税情况有所差异。

 

3.1、情形一: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该行为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计税?

答:个人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 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时点?

答: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 股权转让所得申报地点?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6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6. 提交工商登记变更时,个人股东是否需提供完税凭证?

答: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 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8.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如何计税?

答:需要区分是否为原始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

若非原始股: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若是原始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转让原始股产生的个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印花税

1.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如何计税?

答: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需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即股权转让的买方和卖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额 = 合同所载金额总额× 0.05%

根据财税2023年第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该优惠同样适用于自然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印花税可分为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如何计税?

答:个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按照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根据财税2023年第39号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也即税率为万分之五。

3.2、情形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主要涉及印花税,个税及增值税均暂免征收

(一)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转让沪深上市公司股票如何计税?

答:依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出台对限售股征税,针对个人买卖股票免税的范围也限于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2. 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如何计税?

答:根据《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所以转让北交所的股票的个税政策也需区分是否为原始股,区别处理。

3. 个人买卖港股如何计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京沪深A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暂免征增值税。

(三)印花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根据财税2023年第39号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也即税率为万分之五。

3.3、情形三:转让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批准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我们逐步拆解。

1. 应税限售股包含哪些?

根据167号文的规定,自然人针对:1)股改限售股(俗称“大小非“,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2)新股限售股(是指新股挂牌上市前的股份)以及这些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所获得的送转股的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随着167号文征税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又开始寻找新的避税通道。为堵塞征管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0)70号文。该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对167号文的限售股作了补充。除财税(2009)167号文所规定的限售股外,还应包括: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其他限售股。

 

2. 限售股征收方式如何?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

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和之后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对2012年3月1日之后形成的限售股,由于证券机构能够在证券结算系统中获取实际的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的方式,不需要自然人进行清算。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4. 限售股转让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167号文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此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15%)×20%

5. 个人转让新三板及北交所的限售股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税2021年第33号公告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限售股,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

(二)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增值税处理,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致,均暂免征收个税。

(三)印花税

个人转让沪深A股、北交所、新三板限售股,印花税处理均一致,均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也即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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