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交易单元初次开通、新增、变更、出租、撤销、缴费等业务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申请的审查及编号分配、交易单元维护、收费等事宜。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分)负责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申请的审查及结算路径的维护等事宜。
(三)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负责办理相关通信网关建站、开通及维护等事宜。
二、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接收时间
接收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
接收时间:每个转让日的8:30-17:00
三、初次开通交易单元
“初次开通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通过业务备案后,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的情形。
(一)建立通信网关
申请初次开通交易单元前,主办券商应与深证通市场部联系,签署建站合同,完成网关建站及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操作根据深证通相关规定进行。
(二)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四)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五)缴费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开具的《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于5个转让日内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缴费发票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领取)。
(六)交易单元开通
1.主办券商完成缴费且其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获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之日为T日。
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 “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
四、新增交易单元
“新增交易单元”适用于已开通交易单元的主办券商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交易单元等情形。
(一)申请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查
(三)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四)新增交易单元开通
1.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
五、出租交易单元
“出租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出租方)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特殊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的情形。
1.《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
2.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租方承诺书;
4.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新增交易单元用于出租,主办券商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
若新增交易单元用于出租,则参照新增交易单元的业务流程办理。
(三)提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
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当日即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主办券商通知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四)交易单元出租的办理
1.T日,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主办券商的《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及托管人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出租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
六、变更交易单元
“变更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因发生重组、合并、更名等事项导致的交易单元名称变更,以及因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导致的交易单元业务类别、业务权限和流速权的变更等情形。
(一)交易单元名称、业务类别、业务权限的变更流程
1.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变更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同时,主办券商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结算路径变更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2.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一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3.办理
在中国结算北分完成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维护后的一个转让日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并通知经办人相关业务办理完毕。
(二)流速权变更流程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深证通完成网关维护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
七、撤销交易单元
“撤销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因发生重组、合并等事项,以及因自身业务发展导致的需要撤销已开通交易单元等情形。
(一)办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前,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表》,并确保拟撤销的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交易;如果该交易单元为托管单元,还应确保无卖空、无挂账,且托管证券余额为零。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二)申请及办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交易单元撤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T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审查;且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3.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撤销工作。
4.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
若拟撤销的交易单元为该网关的唯一交易单元,主办券商应向深证通申请撤销该网关,否则,该网关将继续产生通信服务费。
八、交易单元的缴费
主办券商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转让业务,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一)缴费标准
1.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主办券商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此后增设交易单元的,不再交纳开设初费。
2.交易单元使用费
主办券商申请使用的每个交易单元(含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按每年人民币3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3.流速费
每年每个交易单元享受1个免费标准流速(10笔/秒)。主办券商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人民币5000元交纳流速费。
4.流量费
每个交易单元享受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申报、非交易类申报各5000笔;超出免费部分,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15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01元的标准交纳。
按上述规则计算的主办券商应交纳的流量费,每年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按人民币2000元交纳。
(二)缴费方式
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主办券商每年应按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账户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九、其它
本指南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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