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是否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的问题,我也想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1.我们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股权流动性实质上是股权类资产在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两个不同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差异,我们借用了“缺少流动性折扣”这个专业术语来定义这两个市场的价格差异;
2.缺少流动折扣是针对股权类资产的,不针对其他类资产。资产基础法实际的评估标的是净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是股权类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存在流动性与非流动性的问题;
3.市场法和收益法都是直接评估股权类资产的方法,因此这两种方法的评估结论就存在流动性的差异问题。当市场法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当然可比对象是股票市场的交易价值,而我们评估的目标市场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需要考虑两个市场的交易差异,也就是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折扣。当我们选择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因为这些交易案例都是产权市场上案例,自然就没有所谓两个市场的交易差异,因此也就不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折扣。顺便提一句,目前我们国内还有一个股权交易市场,这个市场不同于股票市场,也不同于产权交易市场,这个市场就是所谓的“新三板”市场,当我们选择“新三板”市场上的可比公司作为可比上市公司时,理论上也要考虑这个“新三板”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两个市场的交易价格差异,只是这个差异目前不大,实务中大家基本没有考虑;
4.收益法实际上也是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折扣的,只是我们习惯上都不考虑。根据结论整理如下项目考虑与否备注资产基础法不存在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问题不是股权类市场价值上市公司比较法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存在两个市场差异交易案例比较法不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不存在两个市场差异收益法习惯不考虑,但需要考虑“新三板”市场差异不大,实务中目前大多不考虑个人观点,欢迎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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