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的有效工具,无论是初创企业或者拟上市公司,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都变得更为常见。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股票期权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1、期权授予日;2、行权日;3、转让日。
01 授予日
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①。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其后,国税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
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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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 |
主体条件 |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
客体条件 |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
对象条件 |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
程序条件 |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
行业条件 |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持有期限 |
(1)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
计划期限 |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
02 行权日
01行权前转让
对于股票期权,一方面存在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方案,另一方面,即便在授予日约定不可转让,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公司与员工达成补充协议的,员工仍可能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
⑴达成补充协议转让股票期权
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对于这部分所得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同样属于股权激励收入,应当适用上述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即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⑵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转让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02行权日
⑴不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
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②)×股票数量
注:
②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⑵可转让股权期权行权不再纳税,详见第一部分。
⑶另外,国税函〔2006〕902号还规定了,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03 转让日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对于符合财税〔2016〕101号纳税递延条件的,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总结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务中,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更为繁多和复杂。比如:不同的授予方式,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原则;设立不同持股平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境内、外上市公司授予可以享受政策的差异;不明确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做法的差异;授予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的处理等。
企业操作不当,很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时,一定要提前深入考量税收问题,莫让税务风险影响股权激励效应的发挥。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综合考虑实施最佳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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