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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外汇业务政策知识考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19道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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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录登记

问题1: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 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 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 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 行版)-> “企业信息查询”-> “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 对。

问题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 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 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 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 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 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 两种渠道办理。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 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 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 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万美元 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 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 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 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 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规定外,小微跨境电商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 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 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二是外汇局 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 或涉嫌违规的,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问题4: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 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 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 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 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问题5: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答: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 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 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 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二是 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 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 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 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 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 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 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 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 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 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问题6: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 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 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问题7: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 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 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 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 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 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 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 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指引》 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 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 银行。

问题8: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 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 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 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 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 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 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 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 告。

问题9:请明确银行对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报告的具 体形式。

答:银行自办理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 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特殊业务类别(非同 一家银行或非同一币种)、收入金额或支出金额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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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 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 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问题11: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 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问题12: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 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13:对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新 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如何办理?

问题14:请问银行该如何合规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 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对报告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

问题1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 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指引》第十 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问题16:试点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满足 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推荐?

问题17:请问对于企业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不通 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问题18:目前只靠单家银行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核查电 子单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发 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单据、电子信息资料审核的流程与要点?

问题19:对于《指引》未涉及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 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规定的,是否按3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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