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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如何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对外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是否需要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不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果来解答一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有限合伙企业如果不属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的创投企业的,合伙企业应将其并入合伙企业当年度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

(1)首先,各个合伙人以纳税年度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确定应分得的所得。注意:“先分后税”原则要求合伙人计算应分得的所得时,不是以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所得计算,而是以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全部所得计算,即合伙企业经纳税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计算。
(2)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各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乘以各个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计算确定各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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