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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收藏这篇文章就够了)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截止到2023年2月末,存续的私募金管理人22174家,管理基金数量148171只,管理基金规模20.29万亿元。

私募基金经历了从尝试摸索到野蛮生长,从鼓励发展到规范监管的发展历程,整体的监管体系越来越趋向严格化和专业化。对此各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都需要了解私募监管体系和趋势,具有合规意识,不逾越合规红线,加强自律与合规,通过合规创造价值。

一、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主导,基金业协会协助,发改委扶持,多机构配合的形式进行行业监管。

(一)证监会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由其下属部门“市场监管二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执行,负责私募投资基金规则制定和监管。承担以下职责:拟订监管私募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拟订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规则等;负责私募基金的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对私募基金开展监督检查;牵头负责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工作;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国际交往合作等工作。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业务中日常接触最紧密的监管机构。

根据《基金法》及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三)发改委职责

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投资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二、私募基金行业的主要政策文件

一法+二规+七办法+多项自律规则

(一)上位法缺失

《证券投资基金法》其适用范围仅为公开或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而不包括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等非证券投资类基金。

(二)行政法规层面有望尽快填补空白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含11章,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资金募集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2019年国务院已把本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三)实务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遵守的政策文件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文件。

这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集团化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以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

三、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

伴随着行业整体的专业性规范性的发展,以及整体经济的复苏,金融监管也发布了一系列的推动市场改革、维持市场未定的监管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元旦假期前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之征求意见稿,集中整合私募基金行业原先碎片化的自律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新措施、新制度,对私募基金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和被投企业均带来重大影响。

(一)严把入口关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为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措施等措施,进一步明确登记要求。设置了关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的展业要求,强调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重点防范“伪”私募、乱私募,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严把行业入口关。

(二)禁止承诺收益或者保本

进一步强调私募基金公司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引导行业回归本源。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三)流程制度化、信息透明化

针对募投管退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流程制度,在资金募集阶段,强调合同的完整性,重视必要的风险提示;在投资阶段,加强针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规定;在投后管理和退出阶段,对于基金的退出和清算,进行更加规范化的管理和操作。此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规范化,对私募基金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变更规定特别化,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四)自律管理对象明确化

明确自律管理对象,将措施类型细分为自律措施与纪律处分。对机构与个人进行区别化、严格化管理,特别是针对违规机构将“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与违规个人将“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措施。未来,机构若被限制业务活动,其在管产品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与增资;个人所不得从事的基金业务范围广泛到包括基金管理、托管、服务等业务。此外,措施裁量因素公开化与实施程序化,标准清晰可量化,有助于市场主体强化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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