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币已逐步走向国际化,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发行国债以发展经济。国债通常被视为风险最低的投资工具之一,国债是由政府发行并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好,购买国债有效解决了银行以及个人“投资无门”的矛盾。“万亿”国债发行仅是试水,相信后期定会有更多的国债发行。那么,作为企业或者个人投资国债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同时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或个人投资国债持有至到期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购买国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国债属于有价证券,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转让国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附件3同时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转让未到期国债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转让从一级或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收入并没有增值税免税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但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二、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因此,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均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的国债再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范围,一般来说,财产转让所得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个人转让国债所得应扣除国债本金和应计利息后的所得部分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财产转让所得中属于国债利息收入部分仍然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来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国债属于财产转让利得或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自2011年 1月1日起,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 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属于国债利息收入部分仍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印花税。证券交易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显然,购买或转让国债,均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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