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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上限(适用不同的利率上限!)

①当前,民间借贷一年期利率法定上限为13.80%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以2023年10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4倍LPR,即年利率13.80%。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② 金融借贷利率上限为24%

金融借贷超过36%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在24%-36%之间,超出24%的部分借款人按照合同自愿支付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逾期未支付的,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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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一条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关于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附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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