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项目贷款及专项债的定义
(一)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①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②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③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二、区别与联系
(一)借款主体
1、银行项目贷款的借款主体必须为企事业法人,可以是项目公司或者是银行同意的统贷统还主体公司(可以说项目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当地某一城投代表);
2、专项债的借款主体必须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及当地城投公司,也可以是当地城投公司与第三方的合资的项目公司,原则上当地城投公司需控股。
(二)还款来源
1、银行项目贷款还款来源原则上是项目的经营性收入,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的补充,不得是政府财政补贴及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性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新增耕地指标等;
2、专项债的还款来源必须是该项目自身产生的收入,可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新增耕地指标收入等,以及项目产生的运营收入。
(三)项目打捆程度
1、银行项目贷款是可以多个子项目打捆包装的,只要投向符合贷款银行或贷款银团的政策即可,子项目的项目公司也可以不同;
2、专项债项目包装原则上不允许多项目打捆申报;
(四)用款方式
1、银行项目贷款一次性授信总额,借款人在建设期内按需提款,用款方式1000万以上是受托支付,1000万以内可自主支付;
2、地方政府专项债是按实际预测的工程实物量按批次申报,最低申报金额原则上1000万起。
(五)审核深度
1、银行项目贷款由银行专业的风险审批和评估部门审核,对项目的市场、测算依据、商业模式、运营单位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审核相对来说更为严谨,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更多,如项目立项文件、市场数据、测算取值依据、运营协议等;
2、专项债审核部门为发改及财政部,在合规性方面及测算逻辑上没有问题就行。
(六)担保措施
1、银行项目贷款一般要求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措施;
2、专项债不设额外的担保条件,投资人看的是地方政府信用。
(七)还本付息及融资成本
1、银行项目贷款一般半年需还一定比例的本金,每季度需付一次利息,融资利率LPR上浮,还款频次及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2、地方政府专项债1年还一次利息,到期后还本金,融资成本比LPR低1个点左右。
三、选择策略
(一)对于项目产业收入较弱,但是可以产生土地出让收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优先选择专项债,如土地整治项目、后备耕地的盐碱地治理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二)对于项目收入仅为产业性经营性收入的,且符合专项债投向范围的,优先谋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同时考虑到专项债用款不灵活,且批复额度不确定等因素,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法人主体的同步也可申报银行项目贷款,额度批复了放在哪不用也不用花钱,需要时也可灵活申请使用;
(三)对于多个子项目的项目包,且项目类型构成复杂的,建议申报银行项目贷款。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啦,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银行项目贷款还是专项债,都有一个较为严谨的审核流程,需要提前谋划,专业策划,大量的工作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辅助,建议在谋划过程中多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确保项目包装谋划的落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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