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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子离婚怎么分(离婚该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争议焦点。一般人也知道双方的财产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两者在财产分割时的地位完全不同。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按揭贷款买的房屋,涉及房产既是资产、又同时有负债,按揭贷款房产的分割比较复杂。

婚后双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贷款负债也属于共同负债。按平均分配为原则予以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一方的产权,银行借款人只写一方的名字,婚姻法上仍然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与之对应的是银行按揭贷款也属于共同负债。

法院在处理这类按揭贷款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按夫妻平均分配即可,可公允评估作价,房产归一方所有,再补偿一半资金给另一方;也可共同协商出售,售后剩余资金平分。

这种情形一般没有争议。

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月供,因涉及房产增值(房价上涨)问题,离婚分割比较复杂。

由于我国国情,男女双方在谈婚论价时,女方很多时候要求男方买好城市住房,房价高,不能一次性付全款很常见,一般都是男方付首付,以男方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上都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

男女结婚后,则每月从收入里拿出钱来还月供贷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婚后由男方的收入在还月供,此时仍应视为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为男方的婚后收入即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不熟悉婚姻法律的可按照我的分析思路来考虑:

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离婚分割时房产(负债)仍归原购买方所有(负责),但由原购买方补偿部分金钱给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补偿金额包括2部分:1、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2、共同还贷金额对应的增值的一半。

1、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就是婚后支付的月供的金额,每个月还的月供相加,产权方补偿其中的一半给另一方。

2、共同还贷金额对应的增值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婚后一段时间,房产价格上涨,涨价部分是夫妻共同收益,应予以分割。

增值系数R:R=(离婚时房产市值一离婚时剩余未还贷款)/(男方的金钱投入+女方的金钱投入)

增值部分的补偿为:婚后月供的一半乘以增值系数R,再减去月供的一半。

两部分相加即为补偿金额。

即补偿金额=女方投入十(女方投入xR-女方投入)=女方投入xR

①当购房与共同还月供时点相差不远的情况:

买房一方的金钱投入即为婚前购房款、税费、婚后月供的一半。

增值系数R=(离婚时房价市值一离婚时剩余未还贷款)/(一方婚前购房款+税费+婚后还贷金额)。

②如果两个时点相差较远,对于增值部分,可能考虑另外的算法才公平。

比如男方2006年付首付款、税费33万元,按揭贷款70万元,买了一当时市价100万的房产。到了2014年男女结婚时,该房市价到了500万元,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却2016年离婚,房产市价600万元。

由于房产在结婚时已经上涨了很多,计算婚姻期间增值时,男方的金钱投入应为:500万元一结婚时剩余未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此时增值系数R=(600万元一离婚时剩余未还贷款)/(500万元一结婚时剩余未还贷款+婚后月供金额)

而女方的金钱投入仍是婚后月供的一半。

套入增值系数R的计算公式即可。

看来,离婚的财产分割也是学问,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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