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国债逆回购交易,取得的利息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十三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二级市场进行的国债逆回购,然后转让,实际上是进行一种以国债为抵押的短期抵押贷款,取得的利息是一般的抵押贷款利息,因此,企业进行国债逆回购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不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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