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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诉讼费该怎么计算)

案件概述:A和B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A和B共同出资入股成立公司C,AB各自持股50%,后A委托B共同对D转让股权,但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D始终未能给与对价,后A发现B未经股东会同意单方面将A持股份额通过增资方式降低到1%。

案件疑问:如果C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个亿,A要求确认其股权为50%的,该案诉讼费如何缴纳?

案件回答:答案就是各地法院实际裁判当中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费缴纳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实务中来看有的法院是按照股权对应的实际价值收取诉讼费,有的是按照非财产类案件按件收费,如: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39325万元,鉴定费25万元,均由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39325万元,鉴定费25万元,均由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8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江苏省高院判决: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建都公司负担,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周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驳回周艳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周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周艳负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597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犬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犬业公司负担。

结论:通过上述三个案例至少可以证明实务当中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收费究竟是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收取还是应当按件收费?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这也就造成了收费方式不统一的怪现象。

然而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财产类型案件以及非财产类型案件收费方式。但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按照财产类案件收费还是按照非财产类案件收费?

目前存有争议,在上一篇当中笔者也提到了关于部分法院会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来确认级别管辖的问题,那么在计算诉讼费用时能否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来计算收取诉讼费?毕竟诚如上一篇文章所说股权当中既包含了财产性权利也包含了非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复合型权利,据此在计算诉讼费缴纳标准时也就导致了部分法院会按照股权对应的财产性价值收取诉讼费;剩余法院按照非财产性权利按件收取诉讼费用。

 

但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我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还是按照非财产性案件来收费较为适宜。

理由主要是股权对应的价值本身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最简单的就是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的价值,但是法院显然不可能在立案过程中能对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准确估量,而且股权涉及到的价值除公司净资产外,往往还涉及到行业前景、政策、公司市场占有率等各种因素,法院即便按照财产案件计算诉讼费用,显然也会与实际不符。

在本案例中如果注册资本为10个亿,但是实际公司净资产仅为50万,那么A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为50%的,法院按照10个亿对应的50%计算诉讼费?还是按照50万计算A的诉讼费?而且怎么确保法院就知道公司的净资产就是50万?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已经远超出了立案所应当审查的范围,所以按件收取诉讼费较为适宜。

综上来看,对于此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依然需要最高院能够统一标准,否则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被收取不同的诉讼费用,岂不是笑话?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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