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
公司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市场个体, 其内部发生的纠纷往往牵涉到股东、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人员甚至公司外部债权人, 不同的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搭配后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纠纷, 关系特别复杂。新《民事诉讼法》对公司诉讼的管辖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 涉及上述案由的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上述案件外, 涉及其他股权纠纷, 则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股权转让纠纷案, 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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