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需要关注股权转让的税种,税负及涉税风险等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认定问题和成本扣除确认,会直接影响到个税的相关问题。
税收上认定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为工商变更时提交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而不是你实际入账收取的款项数,实务中有很多自然人股东认为自己未收到任何转让款,就没有收入不用申报和缴纳税。
股权原值(股权扣除成本),在实缴制下就是股东实际投资额,报表上为实收资本数;在认缴制下如果在转让时点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实收资本为0,那么税收上的扣除成本为0,实务中很多自然人股东认为,股权原值就是自己认缴的投资额直接从转入价格中扣除认缴额,实缴制和认缴制不能混同,从而错误处理涉税问题,所以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要进行合理的安排或筹划,避免因股权转让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缴纳的印花税)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纳个税税额=(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缴纳的印花税)*20%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转让收入*万分之五
自然股东股权转让风险规避,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义务。
原来适用的国税公告09年第27号已经废止,现行适用的是15年第67号公告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合理的商业目的、股权转让时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份额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公允,避免转让价过高从而导致税收负担高或转让价格过低产生风险问题。
被投资企业也不能为降股东个税而随意调整财务报表上的净资产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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