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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产品宣传单分析(银行理财宣传单的法律性质问题)

猛熊说事儿系列”第50期

【本期导读】

银行经常会向客户发送理财宣传单,发送的方式包括纸质宣传单也包括通过电子邮箱或微信等方式推送的电子宣传单,那么这些理财宣传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银行发送给客户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在本期内容中将会得到解答。

一、银行理财宣传单是个啥?

答:一般来说,银行理财宣传单应当属于商业广告。那么何为商业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出的定义是,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二、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呢?

答: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的法律属性,原则上是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也可被视为要约。

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若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再比如,如果广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例如,广告中称:“本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这则广告就应视为是要约。

三、那么,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答: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包括,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翻译成通俗语言就是:要约一旦发出后,不得轻易更改,一旦有人做出承诺,则合同成立,双方需要按照要约的约定履行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翻译成通俗语言就是:要约邀请发出后,一旦有人做出反馈,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而是这个人做出的反馈视为一个要约,双方仍需要按照“要约-承诺”的模式成立一个合同。换句话说,做出要约邀请的一方是可以有后续回旋余地的。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是否包含受约束的意思,如没有则为要约邀请;二是,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与数量条款),若不包含则为要约邀请。

四、银行理财宣传单就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一般来说,根据银行理财宣传单上的内容来看,当事人、标的物等合同必备条款是包含的,但并没有包含银行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则上银行的理财宣传单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五、银行发出理财宣传单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银行的理财宣传单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对外发出后,就产生了一个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翻译成通俗语言就是:银行希望客户来认购本行的理财产品,当客户来认购的时候就会向银行发出一个认购的要约,银行同意就形成一个承诺,此时一份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合同就成立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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