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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之五是多少(何谓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以上规定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含义无需多说。关于何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给出了标准:

 

※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就是说,符合上表中大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时,如无约定,则应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日利率万分之五是个什么概念?

 

日利率万分之五×365天=年利率18.25%

 

这个利率比当前执行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13.80%(LPR3.45%×4)还高出4.45%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对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给出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损失)计算标准是“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仍以当前执行的LPR3.45%为例:

 

3.45%+3.45%×30—50%= 4.49—5.18%

 

即,按照【法释〔2020〕17号】司法解释,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是 4.49—5.18%,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18.25%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不难看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参照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LPR×4)。

 

而【法释〔2020〕17号】中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则是参照的一年期LPR。

 

由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法释〔2020〕17号】相比,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在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适用18.25%利息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18.25%利息标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义务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2、权利主体是中小企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买卖合同,在发生拖欠款项时,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相关规定计算逾期利息(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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