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股份:交易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方式
——外汇套期保值
【发行人概述】
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股份”或“发行人”)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委审议。通力股份本次申报深主板,是一家从事声学产品和智能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的ODM 平台型企业。
【反馈回复】
关于汇率波动及外汇套期保值
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6,275.69 万元、304.82万元、-14,150.45 万元,波动较大。
(2)发行人通过交易远期外汇合约对冲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交易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损益分别为 9,650.59 万元、8,968.35 万元及-14,890.37万元。发行人将上述损益分别计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主营业务收入等。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持主要外币汇率变化、外销经营规模、远期外汇合约交易情况等说明汇率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交易远期外汇合约对发行人防范汇率风险的具体影响。
(2)说明交易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说明交易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交易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远期外汇合约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初始计量
合同签订日(初始计量)取得银行出具的《交易确认证实书》,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进行账务处理;
(2)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根据计算结果并结合套期有效性进行会计处理:如为套期有效则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及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如为套期无效则确认为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预期销售交易的现金流量风险变动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除预期销售交易之外的其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转销已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外汇结售汇合约在外币结汇或购汇时,因结汇或购汇时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准则关于套期的定义及套期类型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条,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2)准则关于现金流量套期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四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准则关于外币折算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3、发行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判断
(1)发行人交易远期外汇合约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发行人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销售交易和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作为被套期项目,对其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套期均属于现金流量套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条的规定。
(2)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发行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重新进行计量,判断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发行人对于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发行人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预期销售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除预期销售交易之外的其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外汇结售汇合约在外币结汇或购汇时将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购买外汇合约对冲汇率波动风险,相关会计处理方式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律证分析】
通力股份案例中,发行人通过交易远期外汇合约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将交易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损益分别计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主营业务收入等,审核机构就此关注了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对此的主要解释如下:
(1)发行人交易远期外汇合约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由于发行人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销售交易和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作为被套期项目,对其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套期均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2)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预期销售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除预期销售交易之外的其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在外汇结售汇合约在外币结汇或购汇时将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
【参考法规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8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条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2月15日生效)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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