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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条件)(50个私募基金基本概念与实务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准确理解基金、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1)基金。基金是为一定目的、以一定的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的集合体;

(2)投资基金。当作为资金集合体的基金以投资并获得收益为存在目的时,可称之为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投资基金可以简单概括为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的集合体,是“投资+基金”的组合;

(3)股权投资基金。当基金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时,该基金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从概念上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集合体,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合。

(4)证券投资基金。当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法定证券类资产、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集合体,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

(5)私募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叫私募基金。从概念上看,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的集合体,是“私募+投资+基金”的组合。

(6)公募投资基金。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是公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从概念上看,公募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资金的集合体。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主要投向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的投资基金,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投向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存在的资金的集合体。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主要投向上市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投资基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投向股票债券等法定证券类资产、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存在的资金的集合体。

(9)公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开方式募集,主要投向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的投资基金,被称为公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公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投向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存在的资金的集合体。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尚不支持公开募集的基金投向非上市企业股权。故我国尚不存在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10)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开方式募集,主要投向上市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投资基金,被称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从概念上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投向股票债券等法定证券类资产、以投资并获取收益为目的、以一定形式存在的资金的集合体。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公募基金是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11)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被称为资产管理计划。

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均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故广义上讲,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理解为是由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一类私募基金。

(12)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被称为信托计划。

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本均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故广义上讲,可以将信托计划理解为是由信托公司管理的一类私募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私募”,是指募集端的非公开募集,还是指投资标的端的投向非公开交易股权?

是指募集端的非公开募集。

三、公募基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吗?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尚不支持公开募集的基金投向非上市企业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四、资产管理计划属于私募基金吗?

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广义上讲,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理解为是由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一类私募基金。

五、信托计划属于私募基金吗?

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本上均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广义上讲,可以将信托计划理解为是由信托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六、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就属于私募吗?

区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准。《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据此,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但如果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的情况,仍然违反“私募”原则。

七、哪些是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价值?

大量有价值的信息的挖掘与掌握,项目挖掘、判断与整合能力,投资的管理能力应是管理团队的核心价值。简而言之,信息挖掘、项目判断、投资管理是管理团队的核心价值。

八、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市场化激励需满足哪些先决条件?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资金端的资金募集、项目端的优质项目挖掘以及运营管理层面的项目判断、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是私募基金运营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团队的的市场化激励,无论是在管理公司层面的持股,还是业绩报酬分配等安排,均应综合考虑管理团队在三部分中的作用而定。资金、项目和运营管理的完全市场化是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市场化激励需要考虑的三个先决条件;如有部分条件不满足,则市场化激励程度需做相应调整。

九、私募基金有哪些区别于非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

从私募基金本身来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募集资金、受托管理、对外投资、非公开募集。其中“募集资金”和“受托管理”是区分私募基金与一般投资性公司和企业的主要区别;“对外投资”可以用来区分私募基金和实体企业;“非公开募集”可以用于区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视角来看,私募基金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管理“他人的资金”;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是营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是对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则不属于私募基金,不应纳入私募基金的监管。

十、有限合伙企业不备案为私募基金,IPO时证监会是否允许?

从实践情况看,证监会接受不将一般有限合伙企业认定为私募基金的定性。证监会审核时一般会尊重中介机构的判断,中介机构经谨慎核实,发表明确观点,证监会可以接受不将一般有限合伙企业认定为私募基金。(可参考康泰生物,股票代码300601的案例)

十一、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备案为私募基金,可否备案为私募基金?

不需要,不可以。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对外募集和受托管理等基金的特征,不属于私募基金。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备案也不被接受作为私募基金备案。(可参考2021年8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公示的案例)

十二、一般投资类合伙企业可否备案为私募基金?

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的一般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基金,也不可以备案为私募基金。中基协在审核已开展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是私募基金时,主要关注其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是否全流程依法运营、接受监管、规范运作。(可参考2021年8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公示的关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的案例)

但是关于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内容,比如是否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规范募集设立且未备案,但已经对外投资的私募基金进行自我纠错、提交补备案手续?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给予其纠错的机会,如果纠错之后符合监管要求,可以考虑进行备案以避免私募基金始终处于不规范的状态;关于纠错、容错与处罚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三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并存的;至于处罚权的问题,我们认为证监会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基金活动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中基协对于未登记的非会员主体是否有自律管理并纪律处分的权利,有待进一步论证,目前依据并不充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仅为我们的个人观点,最终是否允许自我纠错、进行补备案,应以中基协等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是否需要备案为私募基金,可否备案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也不接受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外募集,没有对外募集行为的不认定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不属于外部人员,仅有员工投资,不视为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样也不属于外部投资者,因此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单独或与员工共同出资设立跟投平台时,由于该平台不存在对外募集项目,因此也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不被接受备案为私募基金。

需要延伸讨论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属于外部投资者;如该类主体作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起设立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是否应作为基金备案。该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实践中建议与中基协保持沟通,了解其最新标准。

十四、如何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可以从私募基金的特征上判断,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具有对外募集资金、受托管理、对外投资、非公开方式募集四个特征,如果以上四个特征全都具备,则可以认定为属于私募基金。

十五、哪些情形出现时需要考虑将有限合伙企业备案为私募基金?

我们建议,实践中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当考虑将有限合伙企业推定为私募基金,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的,可以将其列为普通投资类合伙企业:

(1)一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即综合提供项目寻找、判断、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服务;

(2)一方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业绩分成等服务报酬;

(3)一方系以受托管理私募基金为主营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这一私募基金行业通用的基金决策机构,负责投资与投后管理决策。

十六、什么是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十七、什么是借贷关系?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资金,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借入资金自行使用,承担资金使用风险,到期偿还贷款人本金并支付利息;贷款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不承担借款人使用资金的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

十八、如何区别资产管理与借贷?

资产管理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1)在资产管理关系中,受托机构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在借贷关系中,借入方不对贷款人提供金融服务,而是应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2)在资产管理关系中,受托机构不对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获得最低收益。在借贷关系中,借入方还本付息是义务。

(3)在资产管理关系中,资金对外投资产生的亏损由投资者承担。在借贷关系中,资金使用产生的亏损由借入者承担。

(4)在资产管理关系中,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归投资者,投资者应按约定向受托机构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借贷关系中,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借入方,借入方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资产管理业务和借贷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基本法调整,分属于不同的监管体系。从正本清源角度看,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不应引入借贷关系,不应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借贷业务混同。是否对资金提供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是区别资产管理关系和借贷关系的重要标志。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十九、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是资产管理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偏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具备了借贷关系的特征。基金管理人一旦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该基金产品则不具备资产管理关系中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属性,会使得投资者从判断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管理能力变成判断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具有偿债能力,进而演变成借贷关系。

二十、一部分投资人对另一部分投资人的收益承担保证责任,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如何定性,仍无明确定论,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持续观察。

我们的意见是,如保证的存在与资产管理人、资金募集无关,仅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私”行为,则在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仍是资产管理关系;如保证的存在是资产管理人为利于资金募集而主导的,则本质上相当于资产管理人间接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使投资者对投资与否的判断由判断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演变为判断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偏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具备了借贷关系的特征。

二十一、什么是久期管理?

法律没有对久期管理做出明确界定,一般而言,久期管理的基本含义是投资者投资或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长于资产管理产品对底层项目的投资期限。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二十二、为什么要进行久期管理?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如果基金设立时即已确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短于基金对底层项目的投资期限,则要么基金到期投资者无法退出,要么极易导致管理人通过错配方式使投资者如期退出;前者属于在基金设立时即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后者则容易出现偏高资产管理本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十三、什么是净值化管理?

法律没有对净值化管理做出明确界定,一般而言,净值化管理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公允的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进行估值,并将估值情况如实向投资者提供。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二十四、为什么要进行净值化管理?

资产管理关系中,对投资者而言,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投资管理的服务,而并非将资金出借给资产管理机构,因而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基于此资产管理产品形成的收益和亏损也归投资者享有或承担。因此,资产管理人应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盈亏情况,如不进行净值化管理,投资者作为“所有权人”,无法准确知道自己资产的实际状况,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

二十五、什么是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期限与基金对底层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匹配,通常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期短于基金对底层资产的投资期,短募长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二十六、为什么要禁止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容易使基金管理人偏离净值化管理,采取滚动发行、分离定价、集合运作等方式操作,导致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出现资金池。

二十七、什么是资金池?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资金池业务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二十八、为什么要禁止资金池?

期限错配、分离定价、资金池操作,不符合资产管理中资产、风险、收益均归属于投资者的基本要求,使资产管理业务演变为借贷业务,且易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十九、从一则案例看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拆析资金池业务的具体交易结构)。

(1)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

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初始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月悦盈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9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4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间经过多次转让,2015年4月3日,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11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每天开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

每天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按照10.5%的利率对稳健收益3号第2期进行估值;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期前将其持有的稳健收益3号第2期份额转让给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不处于开放期或者每天开放的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价格按照10.5%的利率和对应持有期限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中信信诚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6月,中信信诚共有几十只资产管理计划相互关联并采用上述模式运作。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理计划),总规模约300亿元,按照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计算并发布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以按此进行申购赎回;二是每月或每季度开放的短期理财类资产管理计划(短期理财计划),总规模约150亿元。

短期理财计划的开放期交错安排,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按照既定的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三是类似稳健收益3号的资产管理专项计划用于投资非标资产(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合计总规模的最多约50%投向非标专项计划。当某只短期理财计划进入开放期时,其持有的非标专项计划会转让给其他不在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和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计划,待开放期结束后再认购其他进入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转让的非标专项计划,或认购其他非标专项计划。

(2)交易结构图

1)“稳健收益3号”交易结构图

 

2)其他互倒情形交易结构图

 

三十、通过新设基金承接原基金份额的方式,延长基金存续期,构成资金池业务吗?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是份额的承接和基金存续期的延长,不必然构成资金池,如实践中的S基金受让基金份额后,延长原基金存续期,属正常操作。如存在其他符合资金池特征的操作,则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

三十一、通过设立开放期,由新投资者申购,原投资者赎回的方式,延长基金存续期,构成资金池业务吗?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仅是在开放期内新投资者申购、原投资者赎回,这是开放式基金的一般操作方式,并不构成资金池;经基金投资人同意,延长基金存续期,也被法律和监管所允许,不必然因此构成资金池。但如赎回的价格偏离基金净值(分离定价,如新投资者申购和原投资者赎回的价格不是按照净值化管理确定的价值认定的,而是根据基金合同中已经约定的预期收益计算确定,新投资者认购及原投资者赎回的价格与基金净值分离),易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如同时具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特征,则易定性为资金池业务。

三十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是如何规定的,私募基金应该如何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三、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私募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决定了私募基金只适合由合格投资者认购、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核心制度,是私募基金募集的绝对底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突破。

三十四、合格投资者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合格投资者的核心要素。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一定要求,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投资额不低于规定限额,这是合规投资者必备的三个要素。其中,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是合格投资者的核心要素,拥有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最低投资限额是辅助判断要素。

三十五、合格投资者条件中要求投资者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且设置了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限额,是否有必要?

有必要。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合格投资者的核心要素,但该标准相对属于“原则”性表述,不易判断。从法律的可执行性角度看,应有更为具体的标准进行“辅助”判断;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最低投资限额是两个可行性较强的客观标准。

三十六、如何理解四类主体被“视为合格投资者”,这四类主体投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净资产可否低于1000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意思是这四类主体:(1)不受最低投资额100万元的限制;(2)不受净资产1000万元的限制;(3)直接推定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

三十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自己发行的基金中的出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时,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故,其最低投资额可以低于100万元,净资产可以低于1000万元。

三十八、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在自己发行的基金中的出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只有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时,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故,其最低投资额可以低于100万元,金融资产可以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可以低于50万元。

三十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中的出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

不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其他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时,不视为合格投资者,而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最低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

四十、私募基金管理人净资产低于1000万,可否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不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其他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时,不视为合格投资者,而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最低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

四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中的出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元?

不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其他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时,不视为合格投资者,而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最低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应对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

四十二、上级单位委派至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员工在基金中跟投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第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可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无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实缴出资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

(1)跟投员工应为全职员工(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除外);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全职员工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证明材料上传,两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3)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4)对于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跟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6个月工资流水”作为证明资料上传,两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四十三、已签署劳动合同尚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作为员工在基金中跟投吗?

不可以。无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法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职员工。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规定:“(九)投资者……2.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可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中基协对于管理人全职员工的认定材料缺一不可。

四十四、非法人形式的跟投平台在基金中出资时,需要满足净资产1000万,最低出资额100万的要求吗?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规定:“(九)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非法人形式的员工跟投平台在私募基金中的实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但是是否需要满足1000万净资产的要求目前尚不明确。

鉴于实践中存在员工跟投平台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但备案通过的情形,我们曾就此电话咨询中基协,中基协给出的答复口径有两种,一种口径为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需要同时满足1000万元净资产的要求,另一种口径为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无需满足1000万元净资产的要求。

关于员工在跟投平台中的出资是否需要高于100万,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既然管理人员工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中跟投时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按“穿透核查”的原则,通过跟投平台跟投时,不改变员工跟投的性质,故也应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不需满足“100万+300万/50万”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但是该等观点是否能被中基协接受,需要持续观察。

四十五、某自然人已在基金中投资200万元,其同时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对基金增加投资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是否可以低于100万元?

不可以。同一主体在不同层级存在时,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规定:“(九)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四十六、某企业已在基金中投资1000万元,其同时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对基金增加投资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是否可以低于100万元?

不可以。同一主体在不同层级存在时,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规定:“(九)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四十七、设立6个有限合伙企业,每个有限合伙企业40个合伙人,6个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投资同一只基金,是否构成公开募集?

构成。以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6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合并计算超过两百人,已经构成公开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四十八、设立6个有限公司,每个有限公司40个股东,6个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同一只基金,是否构成公开募集?

有争议,我们认为构成公开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以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时需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有限公司不在此列。因此,有观点据此认为有限公司中的投资者人数不再合并计算。

我们认为,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均是私募基金的监管红线,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严把握。题述案例中,如管理人通过设立6个有限公司的方式,实质是向240人募集资金,则本质上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此外,如投资者在每个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低于100万元,从本质上看,也构成了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也应当予以禁止。

四十九、基金份额可以转让吗?如可以,受让方应满足什么条件?

禁止基金份额非法拆分转让,但不禁止合法拆分转让。受让方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转让后投资者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契约型基金,转让后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转让后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后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五十、基金份额收益权/受益权可以转让吗?如可以,受让方的投资金额可否低于100万元?

禁止基金份额收益权非法拆分转让,但不禁止合法拆分转让。

建议受让方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避免通过收益权/受益权转让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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