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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这六方面很重要)

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下称“投资具体准则”)。笔者认为,要准确掌握投资具体准则的内涵与要求,应把握如下六大方面。

科学界定适用范围

根据投资具体准则规定,该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上述规定科学界定了哪些投资能适用于该准则,哪些投资不能适用于该准则,确保了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准则制定的准确性。

合理划定投资种类

根据投资具体准则规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合理划定投资种类,是投资具体准则的关键,为准确规范投资核算流程奠定基础,体现了准则制定的针对性。

尽量简化短期投资核算

根据投资具体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上述核算规范,既不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单独作应收利息反映,也不对期末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投资收益,尽量简化短期投资核算规范,体现了准则制定的适用性。

确定长期债权投资核算规范

根据投资具体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要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区分付息方式不同对利息收入进行不同处理。正确确定长期债权投资核算规范,体现了准则制定的准确性。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投资具体准则根据方式不同确定取得时的核算规范。比如,投资具体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是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三是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四是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成本法与权益法均可采用。根据投资具体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此外,投资具体准则在明确了成本法的核算规范、规范了权益法的处理原则的同时,还明确了成本法与权益法互转的核算规范。比如,投资具体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具体准则还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规范。投资具体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上述规定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处置等方面详细确定了其核算规范,体现了准则制定的精确性。

明确投资的披露形式与内容项目

根据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细致明确地以附注形式披露上述4项信息内容,体现了准则制定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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