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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分红(短期股份分红协议】的风险)

问题】

在公司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设计的交易模式常常兼具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比如,投资人通过投资入股及回购机制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约定按期分红,承诺投资人保底收益,投资人享有查看监督财务支出等权利。模糊的法律性质使得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合同的双方要在协议的法律性质上做拉扯,承担更多的风险。

 

一、【短期股权分红协议】的惯常约定

《短期股权分红协议》一般具有短期投资分红的目的,惯常中会有以下一些约定:

Ø 为经营特别项目,以成立团队的形式,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但团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Ø 享受合同期内项目的分红,有权查看公司财务支出情况;

Ø 公司不承担项目的风险,由独立团队负责经营项目,承担风险;

Ø 设立退股条件,以及相应的股权转让条件。

 

从惯常约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类《短期股权分红协议》并非长期的入股参与公司经营,而是为特定项目的经营服务,因为不参与公司经营,又对项目自负盈亏,它们的性质往往类兼具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特征的融资的特征。

 

在草拟《短期股份分红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区别其目的是为股权投资服务,还是为债权借贷所服务。一旦《短期股权分红协议》被认定为债权,那么作为投资方将不享有股权上的利益。

 

二、[股权投资]还是【名股实债】?

 

首先,“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即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以货币资金直接投资于目标公司,最终目的是为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该利益可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或其他方式取得。

 

而“名股实债”是指投资人对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股东的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有固定收益,以及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固定收益是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特征,是确认融资合同为“名股实债”的重要条件。而投资方如果能行使股东权利,如通过委派董事、高管,进行投票、决策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则一般可认定为股权投资。

 

三、签订此类协议的注意事项

 

签订此类协议最重要是对内避免成为“名股实债”,对外还要考量第三人基于存在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内,也就是对于合同双方而言,仅涉及股东内部之间关系的,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即可。但需要注意合同的性质,避免“名股实债”,导致有股权损失。

 

对外,需意识到双方的协议不可对待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其中一方的交易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无论双方的内部协议如何约定,由谁承担责任,是否自负盈亏,对外部善意第三人而言,均应是其基于信赖并进行交易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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