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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组上市后原持有股票(原有股权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

A公司原本想通过持股B公司而实现持有上市公司,通过减持、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实现利益,但B公司把原计划上市的公司转让给C公司,由C公司上市,再向B公司发行股份,实现借壳上市,那么A公司原与B公司确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否确认为持有C公司的股份?

案件详情

何某为中太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太公司为设计公司股东,后设计公司股东变更为创意公司。2012年9月18日,国合源公司与设计公司、何某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国合源公司在设计公司成立事业部,在完成利润指标的情况下,通过持有中太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设计公司股权,设计公司上市后,国合源公司通过减持、出售设计公司股票的方式实现利益。中太公司出具的《股权确认书》,载明:现参考股权激励的方式,自2015年11月19日起给国合源公司844260.51股股权奖励,该股权由何某持有,国合源公司享有相应的收益,不享有其他任何股东权利。

实际履行过程中,设计公司并未IPO上市,而是由创意公司上市,再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中太公司发行股份。

国合源公司主张该844260.51股股权是指创意公司股票,中太公司、何某否认是指创意公司股票。现国合源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中太公司及何某持有的创意公司部分股权归国合源公司所有。

何某称:何某是中太公司股东,并非设计公司股东,国合源公司无权主张设计公司1.49%的股权。何某并不持有创意公司844260.51股股份,现在也不是创意公司股东,国合源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中太公司称:第一,国合源公司提供的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国合源公司隐名持有中太公司股权,而非直接持有创意公司的股票;第二,股权确认书中约定了国合源公司仅享有844260.51股股权相应的收益,不享有其他任何股东权利,该股份不归国合源公司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国合源公司主张该844260.51股股权是指创意公司股票,中太公司、何宁否认是指创意公司股票,但中太公司作为《股权确认书》的出具人,不能对该844260.51股股权是哪个公司的股权作出解释,而中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844260.51股股权”显然并非是指中太公司的股权,结合其他合同目的,国合源公司是为了通过间接持股未来上市公司股票获取收益。可以认定该“844260.51股股权”是指最终上市的创意公司股份。至于《股权确认书》中“该股权由何某持有”的表述,只是表明给国合源公司的844260.51股股权在中太公司内部是何某通过持有中太公司股权间接持有的创意公司的股份。

案例总结

所以,要注意在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在无法通过协议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从协议目的来推断实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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