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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纪念帀如何交易(贵金属还是商品)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纪念币由央行发行,属于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因此,纪念币属于人民币,具有法定货币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普通纪念币一般由黄铜合金等普通金属铸造,其面额等于相同面额的人民币,可以与在流通的人民币一样使用,同时也可以参与买卖。

可见,普通纪念币同时具有货币属性和商品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第43号令,“国家货币”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既然普通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那么,个人旅客在出入境时就要遵守《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限额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现钞不得超过20000元,超过该限额的,一律不予放行。

换言之,携带普通纪念卡出入境的,若合计面额不超过20000元,则可自由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贵金属纪念币也具有货币属性,但其面额只是象征法定货币的符号,其实际价值远高于币面价值。

换言之,一枚面额标为300元的纪念金币,其实际价值会高于300元,一般不会有人将其当作普通人民币直接用掉。

可见,贵金属纪念币虽然不能直接流通,但属于可以买卖的收藏品、投资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

三、纪念币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经营。

从物理性质来看,贵金属纪念币一般是由金、银、铂等贵金属铸造,即金银铸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因此,贵金属纪念币有三重属性:货币(非流通)、商品、贵金属。

那么,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出入境时,需要遵守《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根据我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贵金属纪念币入境的,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的需申报,在自用、合理范围内可查验放行;贵金属纪念币出境的,无论数量多少均需取得出境许可证明(如中国金币总公司的销售证明、央行的证明或原入境申报登记的申报单)。

实践中,在50克以内的,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须办理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2010修正)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1. 普通纪念币可以流通,可以买卖。在出入境时参照货币的管理规定,累计面额不超20000元的,可自由通关。

2. 贵金属纪念币不可直接流通,但可以买卖,属于收藏品、投资品。在出入境时参照金银制品的管理规定,以自用、合理为原则,入境时不限数量,但超过50克的需申报;出境时无论数量多少均需取得出境许可证明。实践中,在50克以内的,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须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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