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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介绍融资项目(建设银行融资产品介绍)

一、产品介绍

(一)基本建设贷款

1.产品介绍。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建造的中长期贷款。

2.适用对象。有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及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收益稳定的项目。

3.贷款用途。可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4.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

5. 贷款担保。基本建设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方式发放。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业务的,需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办理业务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6.办理条件。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3)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5)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要符合其要求;

(6)符合建设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改造贷款

1.产品介绍。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现有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

2.适用对象。适用于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与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

3.贷款用途。可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4.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

5.贷款担保。基本建设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方式发放。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业务的,需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办理业务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6.办理条件。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5)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题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要符合其要求;

(6)符合建设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贷款

1.产品定义。项目前期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提前采购设备、建设物资或其他合理的项目建设费用等支出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可预见的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合法可靠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2.适用对象。项目前期贷款主要用于服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大型 PPP 项目、省级重点项目等满足我行信贷政策导向的优质项目。

3.贷款用途。项目前期贷专项用于借款人在项目前期的资金需求,如项目征地拆迁费、基础设施土建费、提前采购设备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贷款资金具体支出用途,如提前采购设备等。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期、交付期(或投产期)和还款资金来源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针对特别优质且总体风险可控的客户和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5.贷款担保。基本建设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方式发放。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业务的,需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办理业务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6.办理条件。向建设银行申请项目前期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股权关系清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规范,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不得违法违规向非合格投资主体提供融资。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绿色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项目涉及用地的,应至少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投资主管部门无批复要求的购置类固定资产投资,须取得有效的商业合同或采购证明等。

(6) 项目应取得环评批复或其它环保许可文件。

(7) 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资本金应与项目前期贷同比例到位或一次性到位。

(8)项目有清晰、合法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可预见的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合法可靠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四)PPP 贷款

1.产品定义。PPP 贷款是指我行向以 PPP 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或 PPP 项目运营公司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 O&M、MC、TOT、ROT、 BOT、BOO 等 6 种模式下的贷款。

2.适用对象。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市政工程等领域,以及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允许以 PPP 模式操作的其他领域,不得介入包含商品住宅开发、商业地产开发等内容的项目。

3.贷款用途。

(1)O&M、MC项目。用于借款人为运营、维护和提供服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合理需求,可以偿还借款人因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若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还应满足建设银行再融资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

2)BOT、BOO项目。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该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归还我行固定资产贷款。

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贷款资金偿还或解付。

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3)TOT、ROT 项目。用于借款人维护、运营存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存量资产)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存量资产的改扩建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存量资产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置换超过项目资本金比例之上的资金。

4.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5. 贷款担保。PPP 贷款采取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且相关押品的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相关规定,根据风险缓释能力、押品价值的稳定性、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选择次序,并争取项目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仅指社会资本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办理条件。向建设银行申请 PPP 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5%。

(2) 借款人的剩余经营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3) 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借款人股权关系清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规范。

(5)如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建设银行信用评级为 1-8 级;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减少,股权结构变化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获得我行同意。

(6)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企业法人,其控股股东或主要发起人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7)借款人、控股股东或实施项目运营管理的主体至少具有 3 年(含)以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验和相关行业的运营经验,具备相关行业技术优势,经营稳健。

 

二、申贷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特殊行业的企业或组织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章或事业单位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股权证明等。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中征码(按规定不需要持有的除外),征信查询授权书。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文件、核准证明文件等合法性要件;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性手续证明材料;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审批意见;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的筹措方案及已投入资金的证明;项目收入来源中包含地方政府付费或补贴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等。国家鼓励及支持的新兴、环保产业,部分资料可在放款前提供。建设银行根据不同项目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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