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平台作为协助政府融资及地方建设的重要主体,在大基建背景下的城投业务机会变得更加抢眼,而这也成为了不少投资机构今年可拓展的核心业务之一。
在城投平台的融资需求中,有的希望资金机构参与到当地城市更新、棚改项目等一级土地整理及拆迁补偿费用的融资;有的希望资金机构协助解决项目资本金部分的投入。
在参与方式上,有的希望资金机构认购当地平台发行的基金产品的份额或购买债券,也有提出希望以借款方式提供资金,不一而足。
对于我们资金机构而言,当前确实处于一种“资产荒”的状态,地产融资基本上“扑街”,城投项目能选择到能满足要求和能接受合作模式的城投平台与项目也是需要不断磨合。
01城投平台融资需前期信息梳理
在参与城投平台项目融资前,需对城投平台及其所属区域、项目情况、担保主体情况等进行前期了解。
对于网红城市以及城投暂时不考虑介入,并要求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为AA+以上评级的发债主体;或者融资主体无评级的,提供两家AA评级的发债主体作为担保方,并且融资主体为非隐债主体。
由于公益性资产本身不产生经营收入,不能用于转让变现,也不能计入企业的资产,未来需要移交给政府,而基于政府决策建设的公益性资产,最终的建设资金的支付责任为政府。
所以,融资项目若为纯公益性项目(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储备的土地等等)则不再投资准入范围内,也很有可能涉及隐债问题。
02城投平台融资方案
(1)城投平台应收账款融资方案
1.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通过搭建合伙企业放款或直接由信托计划放款;
2. 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可以为AA+以上评级的发债主体;若融资主体无评级,需提供两个AA以上发债主体作为担保;
3. 西政资本/西政保理作为GP与信托计划(具体西政财富或银行代销)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受让城投平台公司A(债权人)持有的对债务人的应收债权;
4.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债务人城投平台(公司B)与合伙企业签署《债务清偿合同》,约定在投资期内, 债务人按约定清偿债务;
6. 债权人、公司C(担保人)与合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按约支付债务清偿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F+EPC”投资方案
1. 西政资本与信托机构签署《合伙协议》等,约定西政资本作为GP、信托计划作为LP双方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并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以及权责利等;
2. 合伙企业与施工单位签署《标前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合体及权责利,且各方责任互不连带;
3. 业主方与合伙企业、施工单位签署《F+EPC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内容、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建设期、业主方付款期及支付安排、各方的权责利;
4. 合伙企业与施工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合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并控股,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永续债方式对合资企业投资,由施工方负责中标项目施工建设,自行承担施工问题,并由合资企业负责工程款及前期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5. 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安费用下浮及工程款支付等内容;
6. 合资企业与施工单位签署《支付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回款期、建安费用二次下浮、合资企业在建设期内按照二次下浮后计量确认产值的60%及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事宜;
7. 合资公司与担保方签署保证、担保等增信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方对业主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方进行回购,支付回购对价款;合资公司按照约定向合伙企业支付项目回款,合伙企业按照约定向信托计划分配投资收益并最终退出。
(3)融建模式再保理融资方案
①正向保理模式
融资要素
交易架构图
未设立SPV项目公司
设立SPV项目公司
②反向保理模式
融资要素
交易架构图
(4)股权投融资方案
① 投资架构
②融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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