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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如何定罪(非吸单位的员工可能承担的罪责)

一、是否会被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

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我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退赃、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员工自己也投资了,能否作为集资参与人要回投资款?

很遗憾,员工不属于集资参与人。所谓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但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此,员工虽然在客观上也算是“参与了集资”,但是由于其本人也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实行人员之一,故不属于集资参与人。

至于员工能否要回自己的投资款,我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已经被排除在集资参与人的范围之外。所以,只能等到非法集资案件审结之后,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员工刚参加工作一个月就被抓了,会被定罪吗?

这主要涉及员工主观认知的问题。相关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等证据,证明主观故意。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果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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