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定投

基金爆雷如何处置交易行为(该如何应对)

除了股票二级市场,在IPO数量大跃进的背景下,部分投资者也开始关注起一级市场的投资机会,于是,有部分投资者便开始关注其股权投资。在单个投资者资金量不够的背景下,于是便选择以购买私募产品的方式参与至股权投资。

不过,考虑到私募产品运行的不透明,部分产品往往直接暴雷,甚至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那么,面对这种情形,投资者又该如何来应对?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投资者主张自身权利的突破口,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

1、作为卖方机构,是否适当履行了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义务。

现在部分投资公司乃至是第三方销售机构,为了将产品销售出去,将产品吹捧的天花乱坠,但是却没有充分对投资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就算测试了,往往也未进行证据保存,法院开庭之时仅提供投资者确认的《风险揭示书》。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之时,往往会被认定举证不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部分投资机构在宣传手册中甚至载明最低收益等字样,存在着变相保本收益承诺,严重误导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也严重违反卖方机构应履行的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之义务。

上述行为现象都会被认定为存在着未履行的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之义务。

2、作为投资机构或者基金发行人,是否对投资产品进行了审慎审核及风险管控。

这个也是常见的违规行为,投资公司在未确认募投项目真实、可行的背景下,就直接发行产品。

如某投资公司以某合伙企业作为通道进行投资,但是却对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情况异常情况未与异议并调查原因。法院认为,作为具有高度人合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直到诉讼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佐证《合伙协议》的真实性及已按约履行,有悖一般合伙企业合作伙伴之间紧密的合作模式,亦有违基金发行人应履行的审慎审核及风险管控之基本职责,最后该投资公司被要求承担责任。

3、基金运行、管理阶段,管理人未尽到谨慎勤勉管理义务。

这个也是常见的现象,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资机构收了管理费和销售费用后,由于团队人员流动性较大,却存在着管理缺失的情形,直到东窗事发,才想到采取刑事、民事等手段。而最后的结果是资金早已被东转西转的卷走,最后也没办法向投资者兑付。

如对于基金资金的流向,主要体现在涉通道类投资业务中,管理人未主动通过向银行等机构查询等渠道予以核实审查,仅以通道方单方面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且资金往来也与资产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不一致。法院最后认定管理人未对,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提出异议并调查原因,有违勤勉尽责管理基金财产的义务;

另外,部分基金管理人本应该按照与被投资对象的约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查阅权、监督权,但是却只做被动的接收方,在管理报告中直接引用被投资对象的材料向投资者介绍基金运行情况的依据,有违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管理职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