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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行权知识分析(关于期权行权操作的5大要点)

在期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协议中,大部分公司都会规定一定的成熟期限、行权期限及期权终止情形,有些公司可能还会约定特殊的行权条件。那么,在行权方式已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以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行权,即要求公司直接支付期权相应的对价?如因员工的过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能否依约取消其已成熟期权的行权资格?针对期权行权中的问题,我们检索并对以下五个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明确双方在行权中的权利与义务。

 

争议焦点01

公司合理通知员工行权期问题后,员工是否可就其对行权期限理解有误主张行权的权利?

 

裁判要旨

不可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应向其提供奖励计划和授予通知等文件,确定员工知晓其内容,且在相关文件中应当约定“员工身份终止,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若干天内行权,否则相关股票期权将终止,被退回股票计划中”等类似的条款。当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通过有效邮件或股票账户网站等渠道对员工进行提醒,员工自身没有及时查阅时,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

蔡伟纲与塞普锐思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4民初5218号】

 

争议焦点02

员工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严重经济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规定取消员工已成熟期权的行权资格?

 

裁判要旨

可以。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员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时,公司有权依据追责机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员工的行权资格。

 

案例索引

孟鸣、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4636号】

 

争议焦点03

员工能否要求不同于期权协议约定的行权方式?

 

裁判要旨

在协议约定的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请求公司兑现该权利。但因协议约定的行权方式涉及评估、股权变更等一系列繁杂的手续,需要公司及股东高度配合,导致员工实际不能行使期权。若员工请求支付对价,应予支持,具体标准参照双方约定的赠与期权的价值,由法院根据符合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案例索引

深圳市静港抗衰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晏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7355号 2018年12月21日】

 

争议焦点04

员工要求将未成熟的股票期权折算为现金,能否支持?

 

裁判要旨

不能。若相应的证据显示,公司给予员工的是一定条件下享有的股权期权,而非一定数量的奖金,且该股权期权尚未实际实现,那么员工要求折算为现金奖励的主张就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房春英与玖零互生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4934号】

 

争议焦点05

员工符合申请期权的要求,但是因公司董事会迟迟未作出决议而未获得期权的,公司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应承担责任。员工已经达到期权申请的要求,董事会长期未能就授予作出决议,虽然授予期限并没有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但是应有一定的边界,公司不能以董事会一直未作出最终决议而对抗劳动者权利行使,由此导致双方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司应承担未能对员工进行股票期权授予的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

沈海峰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28398号】

 

总结

 

就上述案例而言,在期权行权的相关争议中,一般情况下,仍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但在协议约定的行权方式已实际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支持协议约定之外的行权方式。在期权授予中,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授予时间,但是鉴于期权授予的公司内部程序要求,公司以董事会未决议为由长期不授予的,法院亦会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就期权行权而言,一般情况下法院均会认可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不明或存在其他障碍的情况下,法院则会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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