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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理论的机理(两种权利秩序与制度演进的逻辑)

一、导言

 

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诸种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绩效特征,包括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在人类福利上的根本性差异,以及所由生发出这种绩效差异的政治组织形式、信念和社会架构。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于距今约 5 000 至 10 000 年前的第一次社会革命(新石器时代革命、农业革命、城市革命,或称第一次经济革命),和第一个大型的、永久性的个人群体出现。第二次社会革命(工业革命、现代的或称第二次经济革命)始于 200 年前,并且绵延至今。在这一次革命中,群体组织形式的变迁同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正如 Coleman 所描述的:“是法人行动者(corporate actors),是组织机构(organization),将个人的能量调动了出来,并将这种能量用于实现法人团体的目的,他们在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扮演着主要角色”(1974,p. 49)。这两次社会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的组织方式。本书的主要任务,是厘清社会组织的这两种新模式的内在逻辑,我们称为社会秩序(social orders),同时,我们还将解释社会是如何从一种社会秩序转型成为另外一种社会秩序的。

 

现代发达国家的一些显著特征,比如经济发展和民主等,为什么与第二次社会革命联系得如此紧密?为了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感兴趣于社会秩序模式中到底暗含着哪些基本作用力(basic forces)。社会秩序的特征表现在:社会是如何设计制度以保证各种特定类型的人类组织的存在的。社会限制或开放创建这些组织的权利的方式,以及,组织模式到底能产生些什么样的激励。社会秩序特征还与一个社会对暴力的限制和控制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的社会秩序会滋生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对周围人群的行为举止的信念(beliefs)也是不同的。暴力、组织、制度以及信念,是本概念框架的基本要素。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出现过三种社会秩序。第一种是觅食秩序(foraging order),即以狩猎者——采集者为特征的小型社会群体。本书要关注的,是在近 1 万年内出现的另两种社会秩序。权利限制秩序(the limit access order)或称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的社会,产生于第一次社会革命期间。在这个社会里,人际关系(认识的、了解的),特别是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个人互动的平台。自然国家对个人创建组织进行限制。而产生于第二次社会革命的权利开放秩序(open access order)中,人际关系仍然是重要的,但没有人际联系的各式人等——通常称之为公民(citizens)——在广阔的社会行为领域里互动,而无需确切地知道各自的身份。在自然国家中,必然是人际关系化的“身份”,在权利开放秩序中则被定义为是一系列的非人际关系化(impersonal)的特征。只要满足某些最低的、非人际关系化的标准,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为大型社会所支持的组织。在这两种社会秩序中,都存在着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但在自然国家,组织的创建是最受限的,在权利开放的社会中则不会。

 

由自然国家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型,就是第二次社会革命,是现代性的崛起。虽然第二次革命的许多元素,特别是技术,早已四下传播开来,但当今许多社会却还停留在自然国家中。转型使政体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保障非人际关系化的政治权利、决策过程更为透明,能够为大量的组织——包括政党和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支持等。转型也使经济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包括:人们被允许自由地进入更多的市场并参与竞争,物品和个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自由流动,允许创建组织以追逐经济机会,产权的保护,禁止使用暴力来获取资源和物品,禁止强迫他人。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显见是紧密联系着的,虽然若仅从最近这几十年来看,这一点也许还不甚明晰。

 


 

表1给出了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强相关性的简单证据。根据 2000 年人均收入指标,表 1 列出了世界上最富裕的30个国家(地区),以及这些国家(地区)在Polity IV 民主测算中的排名。民主测算综合了有关政治制度质量的信息,如政治通路(access)、政治竞争,以及对行政分支机构的限制。在 30 个最富裕国家中,有 4 个国家(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石油,它们得到了最差的民主评分。另有 5 个国家(地区)由于太小而未被包含进 Polity 的数据系统。剩下的 21 个国家(地区),除法国和新加坡外,都并列获得了政治制度方面的最高评分。表 1 中数据显示:高收入和良好的政治制度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我们对经济绩效进行更细致的考量,结论也是一样的。Lipset(1959)考虑了一组因素——他们称之为“发展复合因素”(development complex),而我们称之为开放的模式——收入、教育、城市化、轿车拥有量、电话、收音机以及报纸订阅数(他的文章写于20世纪50年代),他发现,所有这些指标都与民主有很强的相关性。

 

在讨论社会秩序的不同模式时,一个未受充分重视的专题是与“穷国为何始终贫穷”有关的。经济成长,以人均收入增长为衡量依据,是指国家能长期地保持人均收入的正增长率。然而在 1800 年以前的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有证据现实,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率非常接近于零。当然,长期零增长并不意味着在过去的社会中从未有过物质财富的增长。零增长率只是暗含:每一个人均收入的增长时期,必然伴随着一个相应的收入的降低时期。而现在社会由于完成了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型,因而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都富有,其原因是:负增长时期大大减少了。正增长与负增长相互抵消的历史图景在现今世界也很容易看得到,相当多的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表2采用了与表1相同的 2000 年人均实际收入数据,来源于 Penn World 的一系列表格。该数据包含了184个国家 1950 – 2004 年的数据,从中可计算出年增长率。表2 按照从富裕到贫穷对国家进行了分类,在每个收入层次,我们都计算了所有年份的人均收入正增长的比例以及人均收入正增长与负增长年份的平均增长率。表格的前三行根据人均收入是否达到 2 万美元这个标准对所有国家进行了分类。由于位居高收入国家的4 各产油国(科威特、文莱、卡塔尔和阿联酋)的收入会因为石油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剧烈变化,所以我们将收入高于 2 万美元的国家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列示出来:第 2 行包含产油国,第 3 行不包含产油国。收入在 2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的正增长年份比例只是66%(根据可获得数据的年份计算),而不包含产油国的富裕国家的正增长年份比例则达到了 84%。样本中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即年收入在 300 – 2 000 美元的(表中 11 行),正增长年份的比例只有 56%。

 

引人注目的是,那些最富裕国家的增长并没有表现为显著高的正增长率。实际上,最富裕国家的平均正增长率不仅最低,还比其他那些国家低了不少。不包含石油国家的、人均收入在 20 000 美元以上的国家,在收入增加的年份的平均增长率为 3.83%,在收入缩减年份的平均回落率为 2.33%。反之,收入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在收入增加的年份的平均增长率为 5.33%,在收入缩减年份的平均回落率为 4.88%。在增长的年份,穷国比富国增长得更快。穷国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经历了更多的收入缩减时期,并且这些时期他们的负增长率又更高的缘故。在收入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中,收入与正增长率并没有表现出很强的联系,而收入与付增长率之间的联系倒是很强。如表 2 最后一行所显示的,当收入下降时,穷过下降得要快得多。最贫穷的那些国家不仅收入负增长的年份更多,而且这些年份里收入下降的幅度更大。

 

社会秩序的第三种常见差别,是关于组织的。在权利开放的社会,创建组织的权利被认定为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拥有的非人际关系化的权利。反之,自然国家则对创建组织的权利和第三方实施进行限制,组织的创建不仅在规模和复杂程度方面受到限制,社会精英创建组织也会受到限制。故而在自然国家,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展极其有限。某种意义上说,组织是一种工具,个人利用这个工具去提升他们的生产能力,去寻求和建立与他人的互动和联系,去协调群体与个体的行动,去支配和强迫他人。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工具的范围大小以及可用程度也是不同的。

 

福山(Fukuyama,1995,p.10)在定义“社会资本”时特别强调了组织:“人们在群体和组织中为了共同目的而协同工作的一种能力”。他认为,创建组织的能力反映了现代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本概念让我们能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为何是紧密联系的,一个健康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指:在这个经济中,基本的社会阶层能有充足的社会资本去从事商业,开办公司,建立网络,以及诸如此类的自我组织……对于持久性商务活动来说至关重要的自发社交性(spontaneous sociability)倾向,在整合有效的政治组织时也同样不可或缺。”(1995,pp. 356 - 7)

 

群体和组织对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运转的重要性,在当今已经成为研究公民社会的大量文献的支柱。一个丰富的、多样化的群体与组织网络,不仅有助于人们检视政府的活动,还能提供一个使容忍、参与以及公民道德等个人价值得到滋养的环境。公民社会的这两个特质,是我们的基础。至于那些强调所有社会中的大部分组织都是因为有了政府的明确支持才得以运行的论调,只会是我们走上歧路。我们认为:大部分组织,甚至是最简单的那种,都无不依赖于第三方实施,或者是组织成员间的协议(agreement)或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或者是组织与外部行动者的协议的第三方实施。国家只是经常提供第三方实施罢了。创建组织的权利,是自然国家与权利开放秩序之间最大的但仍未引起充分重视的差别所在。创建组织的非人际关系化权利,是权利开放秩序的核心。

 

表3给出的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在国家间分布的估计数字,按照收入对国家进行了分类。本例中的组织均为正规商贸组织,数据由 K. G. Saur 公司收集和发布,Coates,Heckelman and Wilson(2007)也采用了这些数据。能找到国家收入数据与 Saur 公司的计算相匹配的共计有 37 404 个这类组织,分布在 164 个国家。在年收入低于 2 000 美元的最贫穷的国家,组织的平均拥有量约为 30 个,每百万居民平均拥有组织约 2.8 个(表中第 3 列和第 4 列)。而年收入高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中,组织的平均拥有量约为 1 106 个,每百万居民拥有量约为 64 个。随着收入的增加,每百万居民的组织拥有量稳定上升(见第 4 列)。收入低于 10 000 美元的国家的总人口占样本总人口的 78.4%(见第 6 列),但组织的拥有量却只占样本的 13.1%(第 5 列)。从国家间的对比可以看出,组织的数量与经济、政治发展的程度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表3涵盖的只是一国所有组织中很小的一部分。在发达的权利开放国家,存在着极大量的正式组织。比如,从公共部门来看,美国在1997 年有 87 504 个正规组织的政府单位(1 个联邦的,50 个州的,3 043 个郡的,19 372 个市的,16 629 个村镇的,13 726 个学区的,以及 34 683 个特殊区域的)。从私人部门来看,1996 年,美国有 1 188 510 个免税组织(654 186 个宗教和慈善机构,139 512 个社会福利组织,31 464 个老兵援助组织,80 065 个应税与非应税的农业合作组织,77 274 个商业联合会,以及 91 972 个博爱仁慈会)。虽然 Robert Putnam(2000)用资料证明了美国公民的参与度的下降,但现今仍差不多每 160 个人就有一个正式的非盈利组织。1997 年,盈利组织达到了 23 645 197 个(1 700 万个独资公司,170 万个合伙制公司,470 万个股份公司)——也就是说,每 60 个人 1 个正式的商业公司;每 13 个人 1 个正规领域的商业组织。这些数字是惊人的,尤其是考虑到在 1776 – 1800 年间,整个国家大约只有200 个正式的商业法人公司。

 

上述关于正式政府组织的数据触及到了社会秩序模式的最后一个要素:大政府(Lindert,2014)。表 4 给出了有收入数据和政府开支数据的一些国家的政府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可靠的政府开支数据很难收集,因此,表 4 的样本数比其他表中的要校。尽管如此,该表还是反映出了收入档次与政府规模和结构之间的很强的关联性。从第 2 列可以发现,收入与中央政府的规模并不相关。但是,当我们将地方政府——州、市、县、省等——的信息纳入后,见第 4 列,收入与政府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便清楚地显现出来。实际上,收入和地方政府规模之间的正相关性最强,不论是就地方政府支出在总的政府开支中的占比而言(第 5 列),还是就其在 GDP 中的占比而言。高收入国家创立并维持着一个十分密集的地方政府组织网络。高收入国家的政府规模比较大,是因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品,包括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系统和社会保险,并且,他们是一视同仁地为所有公民提供服务的。正如Bertrand,Djankov,Hanna and Mullainathan(2007)在对印度腐败问题的引人注目的研究中所揭示的:在自然国家,如果没有人际关系基础,办事就不会像签发驾照似的那么容易。

 

政府规模和结构模式方面的最大区别也出现在人均收入高于 20 000 美元与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之间。在那些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即完成了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型的那些国家,收入与发展之间的关联体显得尤其清楚。

 

总结起来,现代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社会模式。

 

权利开放模式的特征如下:

(1)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在经济中负增长出现得较少。

(3)存在着大量组织的、丰富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

(4)庞大的、较为分权的政府。

(5)普及的非人际关系化的社会关系,包括法治(rule of law)、产权保护、公正和平等——即平等对待所有人的一切方面。

 

权利限制社会的特征为:

(1)经济增长缓慢且容易受到冲击。

(2)政治未受被统治者的普遍认同。

(3)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

(4)政府较小并且较集权。

(5)主要的社会关系是沿着人际关系这条线路展开的,包括特权、社会等级、法律实施上的不平等、产权缺乏保障,以及一种普遍的观念:人并非是生而平等的。

 

所有社会都会受到随机的、未预期的内外部变化的影响。不论是外部因素如气候、相对价格、比邻群体的变化,还是内部因素如领导者的身份和性格、内部纠纷与争端、相对价格的变化,这些都使环境处于持续的变化中,所有社会都不得不对此加以应对。限制或开放权利的社会的长期经济绩效的波动,反映了这两种社会秩序应对变化的固有能力。概念性框架并不是静态的社会均衡,而是考察社会面对在所有时间和地点上变动的约束和机会的一种方式。社会秩序的动态性是指变化的动态,而不是进步的动态。大多数社会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是时进时退的。本框架没有目的论的含义,但却阐明了为何权利开放的社会比之自然国家能更好地应对变化。

 

社会模式的持久稳固性提示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应该是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技术以及制度的同步发展。这些要素的变化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当计量社会学家试图在大量的同期相关性(contemporaneous correlation)证明因果力量时,一再受挫。正如近期 Acemoglu,Johnson,Robinson and Yared(2007)针对现代化假说(modernization hypothesis)所进行的调查所指出的,民主与高收入之间的同步或许不具有统计学上的因果联系,但却反映了某个缺落变量的影响。我们相信这个缺落变量就是权利开放秩序中的社会关系模式。

 

权利开放社会中的社会学家过多地依赖于一个暗含的、方便的假设,即,他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就是历史规范(historical norm)。与此相反,我们认为自然国家,而不是权利开放秩序,才是社会的默认结局。直到 200 年前,还没有权利开放秩序;即便是现在,世界人口中的 85% 还生活在权利限制的秩序里。在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中,社会组织的主流模式是自然国家。我们称之为“自然国家”,而没有用字面上更精确的“权利限制秩序”,是为了提醒我们,这并不像霍布斯(Hobbes)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所描述的那样:在那个社会里,人类组织无论是规模还是范围都非常小,没有国家。事实上,作为大型社会组织的持久形式,自然国家早在 5 000 – 10 000 年前就出现了。自然国家之所以能延续如此长的时间,是由于他将有权势的个人的利益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支配联盟”(dominant coalition),以此来限制暴力并使社会互动能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维持。

 

二、社会秩序的概念:暴力、制度和组织

 

所有社会都要面对暴力问题。暂且不论我们的基因构造中是否预设了人的暴力倾向,如果某些人有动用暴力的可能,这对任何群体来说都是一个要害问题。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以完全消灭暴力的方式来解决暴力问题,至多能对暴力加以控制和应付。暴力在多个维度上体现出来。暴力可以表现为身体行动,也可以表现为威胁将采取身体行动。暴力举动和口头威胁都属于暴力。暴力举动和威胁之间的关系和个人对他人行动的信念有关。我们对暴力威胁是否可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动用身体暴力将激起其他个体或国家的反应方面投入了大量的关注。另一方面,暴力有可能是个人行动,也有可能是有组织的群体——从帮派到军队——的行动。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有组织的暴力(organized violence),是群体行使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因为暴力威胁可能是用来减少实际身体暴力的,所以,要测算一个社会的暴力等级绝非易事。暴力对一个被威胁将受到身体暴力的人的影响,可能和一个实际遭受身体暴力的人是一样的。在有些情况下,我们特别处理了身体暴力行使的频度。而在大部分案例中,我们的暴力概念包含威胁和行动这两种情况。在确定到底是什么在社会秩序中起关键作用时,我们很小心,是对暴力的分散化控制所导致的暴力威胁,还是对暴力的集中控制从而许多关系能在没有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建立?限制与开放权利的秩序在暴力的这些维度以及暴力的组织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对暴力的控制涉及社会规模方面的一些重要因素。通过反复的当面接触来处理暴力的办法只在小群体中才能奏效,也许 25 – 50 个人吧。在小群体的社会里,人们通过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来学着相互信任,这些信息包括个人是否有暴力癖好,以及对多次重复交往后不断增进的关系是否带来收益的信念。在相对较大的群体里,没人能知道群体中或社会上所有成员的个人信息,因此,单靠人际关系是不能控制暴力的。社会如果要发展大群体,某些形式的社会制度就必须建立起来以控制暴力。当然,也可以设想一个由和顺的个体组成的较大的社会,但如果这个社会只是通过个人信息和重复的人际接触来控制暴力,那么这个社会将不能久存。

 

人们可以选择通过暴力来与他人争夺资源和身份,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就是:在社会群体中,可以通过限制竞争来减少暴力。这三种社会秩序都是竞争性的,但它们限制的方式是不同的。应对暴力的方式根植于制度与组织中,对这两个概念我们必须加以说明。制度是“游戏的规则”(North,1990,pp. 3 – 4),是支配和约束个人关系的一种互动模式。制度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正式的社会惯例、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共同秉持的对世界的信念,以及实施手段。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例如,如果限速为每小时 60 英里,那么我们该开多快?但同时,在个人形成对他人行事的信念和看法方面,制度也提供了一个结构,比如,如果限速是每小时 60 英里,那么别人会开多快?在此框架下,试问:当制度约束、人们的信念以及行为之间的互动给定,那么什么类型的制度能够存货?(Greif,2006;Weingast,2002)这个复杂的问题提醒我们为什么制度会从正式法律到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再到个人对世界的共同信念,无所不包。

 

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中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看一下选举制度,在政治竞争公开化的社会和有限政治竞争的社会,选举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选举制度不一定能带来民主。选举必须配备有制度、组织、信念和规范,才能创造出民主竞争政治权利的权利开放秩序。

 

与制度相对应,组织是由特定人群组成的,这些个人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协调行为来实现他们亦公亦私的目标。组织协调成员的行动,这样,组织的行动便胜于所有个体行动的总和。由于个人在组织中追求的是共同目标,并且组织是典型的由重复互动的个体组成的,因此,在大部分组织中,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行为以及组织的规范和规则有着共同的信念。这样,许多组织形成了自己的内部制度结构:规则、规范,以及影响这成员在组织内的行为方式的共同信念。(Grief,2006)

 

我们将组织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黏合性组织”(adherent organization),特征是成员间有自我实施的、激励相容的协议。这类组织不依赖于第三方来实施其内部协议,一个黏合性组织成员间的合作,必须是在任何时点上,对所有成员都是激励相容的。而第二种组织,“契约性组织”(contractual organization),则需要合同的第三方实施,并需要在成员间签订激励相容协议。(见 Williamson(1985)对公司的论证)与黏合性组织中的成员不同,合同的第三方实施容许契约性组织的成员就可能出现的激励不相容情况预先签订子协议。我们的框架和历史研究所围绕的中心,是那些能支撑复杂而精巧的契约性组织的制度模式的发展,包括美国的和其他国家的。

 

现代权利开放社会一般是通过制度来限制暴力的。制度设计出规则,通过改变暴力行为的代价(payoffs)来制止暴力,最明显的,就是规范对暴力行为的惩罚。人们一般愿意遵守规则,即便对他们来说成本很高,只要他们确信其他人也同样会遵守规则。与使用暴力有关的规则尤其是如此。当害怕其他人会不遵守规则并克制暴力的使用时,个人就会选择先开枪再说。为了使一个正式规则——一项制度——能约束暴力,特别是发生在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的暴力,一些组织必须发展起来,这些组织中的官员必须非人际关系化地(铁面无私地)实施规则。换言之,只有存在着又能力在非人际关系化的基础上实施规则的组织,正式制度才能控制暴力。

 

社会越大,实施者人数就越多,他们必须被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从理论上说,对下述观点的两种理解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approach):国家可以被当作是一个单独的行动者,或者是组织的组织。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将实施者的组织抽象地看作是一个单独的实体,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实施实体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上。正如韦伯(1947,p. 156)的著名格言所说:国家是唯一能合法地适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的身份沦为一个单独的行动者,使我们容易地理解为何一个只通过分析国家所面对的约束和激励来处理大众之事的国家,会被定义为“统治者”。

 

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是:为何与民众一起发展和互动的国家会被模型化为税收最大化的帝王、一个固定的强盗,或是一个单独行动的“代理人”。笼统地将国家看作为组织,这一进路忽略了支配联盟中精英间的内部动态关系是如何影响到国家与大众之间互动的方式的。在自然国家,通过限制权利来系统性地创设租金(rent-creation),并不仅仅是为了充实支配联盟成员的私囊,而是控制暴力的一种基本手段。设立租金、限制竞争和组织的权利,是这些国家以及其制度和社会绩效的本质的关键所在。将创建契约性组织的权利限制在支配联盟成员的范围内,就将强有力的精英的利益直接与联盟的存亡联结在了一起,这样就确保了他们在联盟内的持续合作。

 

用单独行动者进路来研究国家的困难,在于其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家该如何达成其对暴力的垄断?我们知道,这一过程对于个人和组织该如何在社会中行事,以及一个联盟怎样来构建国家与社会,都是关键性的。

 

我们将采用另一种方法。与其将“将强大的人联合起来去处理暴力”这一问题归纳为某种有组织的努力,我们宁愿从研究(潜在)实施者组织的成员间的内部关系结构这个问题开始。限制暴力的第一个问题是要回答:强势的个人是怎么真正做到放弃争斗的?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本书的基础,同时我们相信,这还将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新的概念性框架。对暴力的控制依赖于强势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的结构,及其维系状况。

 

三、自然国家的逻辑

 

自然国家通过形成支配联盟来减少地方性的暴力,支配联盟由拥有各种特权的成员组成。自然国家的逻辑源于其处理暴力问题的方式。精英——支配联盟的成员——同意相互尊重特权,包括产权,以及获取资源、参与活动的权利。通过将这些特权限制在支配联盟的成员的范围内,精英们之间互相合作而不是相互斗争的可靠的激励便产生了。因为精英们知道,暴力只会降低他们的租金,故而他们有不争斗的激励。此外,每一个精英都知道其他精英也面对着相似的激励。这样,自然国家的政治系统就通过操纵经济系统来产生租金,来保证政治秩序的安全。

 

支配联盟中有精于军事、政治,以及宗教、经济等方面活动的成员。我们先从军事专家开始分析,再转到全部联盟成员,这将更容易理解支配联盟的运转机理。设想这样一个世界:暴力是地方性的,社会由许多小群体组成,没有组织得很好的政府或军队。有些人擅长暴力活动,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时刻准备拿起武器保卫他们自己的权利。暴力专家可能会为一小部分客户提供保护,但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其他暴力专家。当他们想就解除武器达成协议时,第一个放下武器的人面临着被别人杀害的风险。这样,暴力专家们都继续保留武装并继续打仗,这就是均衡结果。

 

要让一个暴力专家停止打仗,就必须让他感知到不打仗有利于双方,并且,这样的期望是双方共有的。只有当打仗的成本以及不打仗的收益对于双方都是清晰可见的,才会让他们相信停战是可信的。接下来,程式化的解决方案是:两方同意划界,各自控制一块区域,然后相互承认各自在自己的区域内有掌控土地、劳动力、资源和贸易的权利。暴力专家们不会放下武器,除非他们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源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有更高的产出,从而这种安排增加了打仗的成本。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怎样才能让非暴力承诺变得可信。如果在和平时期,每个暴力专家都能从他们所控制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源中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租金),并且这些租金足够大,那么才有可能使暴力专家们都确实相信不打仗改善了对方的福利。租金(rent)是指:一种经济资产所获得的回报超过将该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的部分。对于暴力专家来说,和平的租金就是在不打仗时和打仗时他们的资产所获得的回报的差额。或许某天,有个暴力专家会想要反悔,但在长期,重复互动使得不打仗才符合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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