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其他权益变动是什么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优势)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到,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一定控制,或者拥有影响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权利时,在此种情形之下,需要运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近几年以来,随着新准则的逐步推行,人们注意到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采用的权益法,从理论上的理解到实际操作上的应用存在较大的难度。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

 

 

 

 

 

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概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者以权益形式对被投资单位进行长期持有,并对其进行控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行为。此外,还包括对所投资单位的合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两种常见的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权益法是一种用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投资者持有股权期间,根据其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情况,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量调整。

在科目设置方面,权益法涉及四个科目,分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第1、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低于投资的时候,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识别,应当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且将产生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当前损益中。具体操作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同时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起始投资成本超过了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那么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起始投资成本。

第2、 投资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企业每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反映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若获得净利润,也应在调整后的投资账面价值中进行记录。如果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意味着在该账户上发生一笔支出,那么就需要将该支出记入贷方投资收益账户。然而,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净亏损,那么就需要将该亏损记入借方投资收益账户,并同时将其调整入贷方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对于当前损益有影响。(2)涉及投资方或涵盖在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以及合资企业之间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的盈亏。

第3、 当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给它的现金股利时,这些股利应该被认为是实际到手的收入。为了准确反映这一情况,投资企业需要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股利金额记录为借方的应收股利账户,同时在贷方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如果被投资单位分配股票红利的话,投资企业是不作会计处理的。

第4、 若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化,投资方应根据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进行相应调整,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选择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通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账户来记录,然后通过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进行相应的分录操作,亦可采取相反的分录方式来实现账务处理。

第5、 根据持股比例,投资者应该按比例计算他们应该获得的份额,并相应地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外,这笔投资的收益也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且应当在备查簿中记录登记,当投资方在后续处理股权投资时,即使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应根据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而当决定终止对剩余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将这一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化为当前的投资收益,需通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同时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上进行记录;或者可以选择相反的分录方式。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指的是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但无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产生控制力。普遍而言,股权比例常常落在20%至50%这一区间内,该范围涵盖20%和50%。合营企业投资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它涉及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并共享对其净资产的权益。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涵盖了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方面参与决策的权利。在这种形式的投资中,投资方可以通过持有股权来对被投资单位的运营进行干预和指导。然而,联营企业投资并不意味着投资方能够独自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制定这些决策政策的权利。比如说:投资方可以通过派出董事进入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角色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运营。此外,投资方还有权利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多个方面展开经营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经历了显著的迅猛增长。

(一)“会计主体”认定不清晰

第一权益法与会计基本假设存在矛盾。按照会计主体假设理论,会计主体是特指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财务信息时所涉及的范围,也是财务会计服务的固定单位。权益法核算是一种会计方法,它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在进行核算时,根据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确认被投资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然而,在经济活动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必须进行分开核算。此外,根据《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主体只能确认、计量和报告自身发生的交易事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的经济成果和权益纳入自己的账务中,实际上破坏了会计主体的完整性,从认知层面上与会计学的基本理念相抵触。在本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存在与《基本准则》规定的“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即会计核算范围存在差异。

在第二权益法下,针对会计主体与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具备企业法人的身份,具备独立的法定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权益。公司的股东在出资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享受公司的资产收益等利益。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收益被正式确认为本公司自己的资产和收益。股东根据权益法核算所拥有的公司权益及资产收益等权利成为争议。若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或增加股东资本性投入等经济活动,其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已超出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限定范围。法律角度而言,一旦投资方成为股东并作出资源注资,他们将承担着投资义务。投资方获得的是利润分配和股份转让的权利,而并非对被投资方财产的所有权。

(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不够科学​

针对重大影响的界定方面,通常认为当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在20%以上但低于50%时,即可被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然而,我们可能会对这一判断标准的采用产生质疑,究竟为什么选择20%至50%作为重大影响的界定范围呢?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5号解释,持有公司20%的股份并不能单纯作为重要影响判断的唯一标准,而仅仅是一个参考指标。20%-50%的持股比例,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以绝对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三)盈余公积和投资收益容易导致利润虚假化

第一,积易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问题是因为过度提取盈余公积。当应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时候,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方式为将自身所实现的全部利润与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相加。在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计算过程中,忽略了被投资企业必须拨出至少10%作为盈余公积金的要求。然而如果被投资企业。

第二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一致。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A公司长期持有了B公司30%的股份,作为其投资组合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照权益法核算。截至2022年,B公司的净利润达到了1000万元,然而该公司并未向股东分配现金股息。因此,A公司确认了来自该投资的收益,金额为300万元。同时,A公司还增加了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值金额也为300万元。假设将A公司和B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实际上只有B公司实现了1000万元的盈利,而A公司却未能达到300万元的盈利:

(四)公允价值关注度过高

3、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改进

(1) 完善科目设置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方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应直接纳入“投资收益”类别中。原因是这部分所谓的投资收益并没有实质性的收入到手。

(三)适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因为过度关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操作上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即使投资单位愿意承担高昂的成本,评估人员的主观性问题仍然存在。

(四)重视会计核算结果

因此,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企业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投资差额的会计核算,如果发现存在差别,需要进行调整。

(五)多方并举、通力合作,规范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完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制度,加强与企业权益法核算相关的信息披露,以提高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加强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企业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