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为弥补监管短板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委托贷款相关的涉税业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同时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资金来源是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划重点:
1.资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资金,需要交给银行专户,不是银行的资金(资金来源不能是银行贷款资金)。
2.三方签订的是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但银行在其中只是代理服务,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项的一方。
3.商业银行向委托人而不是借款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4.银行收取中间费用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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